须予披交收购沈阳市大东区之物业补充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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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須予披露交易收購瀋陽市大東區之物業補充協議於2009年7月24日,瀋陽新世界百貨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與瀋陽豐瑞置業有限公司訂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以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款,從而延長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列明由賣方取得或辦理若干文件的最後期限。謹此提述本公司於2008年7月28日所刊發有關本集團收購該物業之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以及停車場之使用

2、權之公告(「該公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於本公告使用詞語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賣方與買方於2008年11月17日根據該等協議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由於賣方需要額外時間以取得或辦理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列明的若干文件,賣方與買方於2009年7月24日訂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以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款,從而延長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列明由賣方取得或辦理若干文件的最後期限(「該補充協議」)。根據該補充協議,最遲交付已落成物業、停車場連同訂明之設施及機電系統之日期由2009年12月30日延至2010年5月3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列明取得或辦理若干文件(包括下列所

3、述文件)的若干日期,亦會順延。於該公告所提述「該等協議-代價-物業代價」一節中,取得或辦理若干文件的最後期限延長如下:-1-(a)賣方取得該物業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的最後期限,由2009年12月10日延至2010年5月10日;(b)賣方取得該項目之房屋所有權證的最後期限,由2009年12月30日延至2010年5月30日;及(c)辦理該物業之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以買方為房屋產權人)的最後期限,由2010年3月10日延至2010年8月10日。同時,於該公告所提述「該等協議-代價-停車場代價」一節中,取得或辦理若干文件的最後期限延長如下:(a

4、)由瀋陽市有關政府部門(就停車場建設成本未計入該項目所開發的商品房的開發成本)取得文件的最後期限,由2009年12月10日延至2010年5月10日;(b)賣方取得停車場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的最後期限,由2009年12月10日延至2010年5月10日;(c)取得停車場之權屬登記證明文件的最後期限,由2009年12月30日延至2010年5月30日;及(d)向瀋陽市有關部門辦理停車場許可證(以買方為停車場使用權人)的最後期限,由2010年3月10日延至2010年8月10日。承董事會命公司秘書黃國勤香港,2009年7月24日於本通告刊發日期,非執行董事為

5、鄭家純博士及歐德昌先生;執行董事為鄭志剛先生、張輝熱先生、林財添先生、黃國勤先生及顏文英小姐;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張英潮先生、陳耀棠先生、湯鏗燦先生及余振輝先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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