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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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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课程提倡采用行为目标的形式陈述教学目标,有两种描述类型:一是采用结果性目标的方式,即明确告诉学生通过本课学习后应达到的学习结果是什么,所采用的行为动词要求明确、可测量、可评价,主要应用于“知识与技能”维度,也可用于“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维度,如“能使用E-Mail发送信息”、“能用图形表示表格数据”等;二是采用体验性或表现性目标的方式,即描述学生自己的心理感受、体验或明确安排学生表现的机会,所采用的行为动词往往是体验性的、过程性的,这种方式指向无需结果化的或难以结果化的课程目标,主要应用于“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2、维度,也可用于“过程与方法”维度,如“能列举身边的各种信息,体验信息的丰富性和普遍性”、“能尝试各种应用软件提供的助手,体验智能代理技术的神奇功能”等等。 一般认为,行为目标的陈述需要四个基本要素(俗称ABCD描述法):行为主体(audience)、行为动词(behavior)、行为条件(condition)和表现程度(degree)[1]。如“在小组交流中(条件),学生(主体)能表达(行为动词)自己的主要观点(表现程度)”。 所谓“行为主体”,特指学生,而不是教师,因为判断教学是否有效,其直接依据是学生有没有获得实际的
3、进步,或者学习过程有没有得到贯彻,而不是教师有没有完成某一项工作,因此要避免采用如下的描述方式“使学生……”、“提高学生……”、“培养学生……”等,而一般采用“能……”的描述方式。 所谓“行为动词”,指行为主体的操作行为,要求应尽可能可理解、可评估,有明确指向,尽量避免采用笼统、模糊的术语,如“提高……”、“灵活运用”、“培养学生……的精神和态度”、“了解”、“掌握”等,这些行为动词缺乏质和量的具体规定性,不便操作,反而易流于形式。 所谓“行为条件”,是为了影响、导向学生应有的学习结果或过程而特设的限制或范围,也是评价必
4、然要参照的依据 所谓“表现程度”,是指学生学习之后预期应有的表现内容,并以此评估、测量学习过程或结果所达到的程度。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目标呈现方式都要包括这四个要素,为了陈述简便,通常省略行为主体和行为条件。 在描述教学目标时还应避免另一种倾向,即描述过于长远的目标。例如,我们不能说“能养成使用计算机的良好习惯”,而应更现实地将其陈述为“能举例说出养成良好计算机使用习惯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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