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制度(拟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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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休假制度(拟稿)  请休假制度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带薪年休假(一)单位正式职工(包括在编、人事代理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时间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标准统计,工作时间以工资台帐记载时间为准。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享受探亲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

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职工年休假应在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安排,未经单位同意不得休年休假。  (五)各科室年初应根据全年工作安排合理制订本科室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统一汇总。  (六)职工休年休假时,由本人提出具体年休假计划、时间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初审报分管领导、主任审批后方可休假,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年休假情况。  (七)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考察时间视同为带薪休假,冲减本人本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  (八)

3、单位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年度内未休年休假的,一律不带入下一年度。  (九)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补助。  (十)年休假期间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婚假(一)休假天数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个工作日的婚假,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  (二)假

4、期待遇职工在婚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一)休假天数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8天假期;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关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病假(一)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

5、准后,可休病假。  (二)假期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五、事假(一)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先用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  (二)待遇  (1)全年事假累

6、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5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  (3)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法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六、丧假(一)工作人员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如需工作人员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

7、另给予路程假。  (二)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探亲假(一)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部队有探亲规定的,参照部队规定。  (二)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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