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统计局《行政指导手册》

昆明市统计局《行政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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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统计局《行政指导手册》—O年七月二十五日昆明市统计局《行政指导手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昆明市统计局《行政指导手册》。《行政指导手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通过制度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服务发展的能力。使行政执法方式由结果执法向过程执法转变,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方式,推进全市统计事

2、业更好的发展。《行政指导手册》主要包括行政巡查预警机制、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违法警示、违法行为纠错和重大案件回访六项制度及其所配套的相关行政指导文书。《行政指导手册》是指导本局开展柔性执法工作的依据,主要规范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柔性执法工作中的程序步骤、方法措施、标准要求。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苗头,运用柔性的预警、劝勉、提示、警示、纠错、回访等指导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工作,争取行政相对人理解和支持,指导其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昆明市统计局统计巡查预警制度第一条为预防和

3、及时发现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加强统计行政执法,维护正常的统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耘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巡查预警,是指本局统计执法机构及相关统计业务处室为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等方式,做到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减少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及危害后果的扩大,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预防教育的行政指导工作。第三条巡查预警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可能出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发出预警,引导、帮助行政相对人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义务,加

4、强自律,预防和避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统计工作秩序。第四条巡查预警可以根据统计业务实际和社会热点、重点问题,采用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及受理举报等方式进行。第五条巡查的内容包括:1、统计基础建设情况。重点巡查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情况;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统计工作条件保障情况。2、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情况。重点巡查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数据来源依据;依法履职,按时、真实、完整上报统计资料情况;单位领导监管统计工作情况。3、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重点巡查领导干部、统计人员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定期巡查每年不低于两次。不定期巡查根据工作情

5、况适时开展。第六条执法人员进行巡查检查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二)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四)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五)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

6、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第七条执法人员进行巡查、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巡查过程中,要对巡查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并填写《统计行政执法巡查登记表》。巡查人员对于巡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对于轻微统计违法行为,要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统计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现场下达《停止统计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及时报本局法规处,由法规处上报局领导审批,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第八条巡查预警由本局统计执法机构及相关统计业务处室负责实施。第九条本局执法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受理群众

7、举报。执法机构在受理群众举报后,应当填写好《统计行政违法案件受理登记表》,认真记录举报内容,及时调查所举报的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处理情况,听取举报人意见。第十条执法人员在巡查检查中应当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三)违法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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