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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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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监察体制改革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摘要: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把我党制定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去,实现了与法律规范体系的地位并齐,这也意味着,我当开始关注内部党纪党规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融合与衔接问题。这一问题,对于提高党的管理水平和内部治理水平来说,意义重大,也是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必由之路、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题中之义、是推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结合的历史必然选择,所以说,这是一条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的历史选择。党章和宪法,分别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性规范文件。通过对的党章和宪法的了解,探究二者的内部关系,我们能清晰
2、看到党内法规一直都是倾向于与国家法律制度相一致和协调的,这些一致性表现在时效性倾向一致、内容承接上倾向吻合、价值追求上高度趋同等方面,这为今后大力推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衔接、协调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范领域差异很大、具体的条文内容存在很多矛盾对立之处、在强制手段运用上也存在错位现象,这一方是因为我们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认知尚处于较浅层面,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党内法规在科学性和系统性上的先天不足,除此之外,还与二者长期相互隔离、互动不足有关。所以,要保证党内法规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能够与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实现有序衔接和协调,要依据党内法服从国家
3、法的原则、党内法严于国家法的原则以及党内法与国家法良性融合与互动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建立两者的衔接机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执纪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党内法规实施之后的效果的评估。在这些原则和机制的作用之下,才有可能处理好党内法与国家法的具体关系,实现二者的衔接与协调,从而实现合二为一,推动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引言“法律是国家对中国社会内在规则的把握,从国家层面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人民民主的实现,体现的是依法治国的理念。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内在规则的把握,从党的层面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党内民主,体现的是依法治党
4、的理念。”0我们国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并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大特色,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严格的党内法规能够更好的规范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行为,使党能够时刻保持先进性。而国家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能够为全体国民的行为提供基本遵循,并且为实现法治国家提供了基本规范。基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实际上,党和国家很早就明白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重要性,并一直在通过修改和完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实现二者的衔接和协调。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然
5、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实现衔接和协调的体制机制尚未完备,目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还没有完全实现衔接和协调,甚至出现矛盾和冲突,这严重影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因而,我们应正确认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联系与区别,在此基础上,实现二者的衔接和协调,从而发挥合力作用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一、党内法规及其基本理论(一)党内法规概述1.党内法规的由来“党内法规”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源于治党的迫切需要,毛泽东同志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针对张国焘的违纪行为除了严重批评重申纪律外,同时指出:“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
6、”党的纪律是高于一切的,无规矩不成方圆,毛泽东意识到规范党员行为除了四项最基本的纪律外,有必要再制定一种完善的党内法规。从毛泽东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其是把四项最基本的纪律同党内法规并列看待,因此党内法规在当时主要起作为“纪律”的规范作用,这与年轻且处于弱小地位的中国共产党所处的环境是密切相关的。后刘少奇也延续使用“党的法规”的表述,他是从另一个角度为“党的法规”注入制度的要素,确保中国共产党所葆有的内在凝聚力和战斗力。“文革”使得党内民主和党的纪律遭受严重破坏,其中党内法规的建设一度停滞不前,但1978年我国提出改革开放政策,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重新把党内法规
7、建设提上日程并加以重视,同时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提到的:“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并提出了“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很明显邓小平认识到了个人崇拜的危害,并在毛泽东和刘少奇的理论基础之上加入“法”的要素,在用“法”的思想构建“党规党法”。邓小平首次系统准确的阐释了党规党法和国法的关系。1990年7月,中国共产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其中第二条对党内法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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