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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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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收費公路的產權及管理的探討隨著市場經濟在我國的培育和發展而產生的收費公路,已有十幾年歷史瞭。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很少從經濟的角度去考慮收費公路的產權及管理的問題,既缺乏理論的認識,又缺乏實踐的基礎,有必要進行探討研究。一、關於收費公路的產權問題時下,“誰投資誰受益,誰投資誰所有”的提法越來越普遍。交通部、財政部頒佈的《高速公路公司財務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收費公路作為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等等,都給人一種收費公路成為投資者的固定資產並屬其所有的感覺。本人認為,公路經營無論以何種方式出現,收費公路的産權應該屬於國傢,不得屬於其他任何
2、經濟組織所有1、從産權的本質來看收費公路產權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西方會計理論一般認為,廣義上的産權,是指債權人、業主、股東、部分所有人對資產的任何權益要求。企業作為法人實體時,企業的全部資產等於全部主權,就是全部債權人和持股人對資産的權利要求。從狹義來講,可理解為業主所有權,即業主對其所擁有財產的權利要求。在我國會計準則中,產權是按狹義來理解的,即所有者權益,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淨資産的所有權。它表明企業的資產總額在抵償瞭一切現有債務後的差額部分,包括企業所有者投入資金以及留存收益無論是從産權的廣義還是狹義上來看,投資者擁有的
3、産權,即其對公路投資後的權利要求,也就是國傢法律賦予的收費經營特許權利。從理論上講,這種權益要求隻能是一種有期限的無形資產,其價值與其投資總額相等。隨著經營的開展,並取得一定留存收益,其無形資產勢必逐年攤銷而減少,同時投資者也就通過這種方式而取得收益。在這裡,公路隻不過作為收費經營的載體,與投資者的權利相比,有著本質的區別。投資者的權利要求隨著收費經營的延長而減少,而公路的價值始終得以保持。因為公路的使用價值在隨著車輛運行這種消費方式一滴一滴地落下來的同時,經營者又必須以養護的方式使其得到補償,否則,投資者就得失去收費的條件,
4、所以從總體上來看,公路的價值是不變的2、收費公路的特殊屬性決定其産權屬於國傢從公路的形成方式來看,收費公路無外乎兩類。一是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由投資商征地新建的公路,二是在原有公路上改建、擴建的公路。即使新建或擴(改)建公路的建設資金,是由國內經濟組織和個人或外商投資,但其所有權也不能屬於投資者。這是由公路自身的特殊屬性所決定的其一,公路具有社會公益性。公路作為交通基礎設施,是為社會提供的基礎結構,是"一國經濟的社會管理資本”的實物形態,是直接而專門地支撐國民經濟的物質基礎,是社會生產力的一個基本構成要素,是作為社會“公共産品
5、”供全社會成員所消費的。就是說在使用上不象其他產品一樣,隻為部分人和單位所使用而具有排它性。公路的這種公益性,正是作為社會產品的使用價值所在。離開這一點來談公路投資,顯然屬於毫無意義其二,對土地具有高度依賴性。可以直觀而形象地說,公路是生長在土地上的産品,離開土地,公路毫無生命可言。在任何一個國傢,土地屬於國傢所有。這種對於土地的高度依賴性,決定瞭任何單位和組織或個人,不可能凌駕於國傢主權來擁有土地一樣,而不可能擁有收費公路的産權其三,公路不容任何人最後處置。從產權的四維結構理論來看,產權內含有所有權、占有權、收益分配權和處置
6、權。這四個方面實質上也是産權的四個基本特征。對無論以何種形式收費的經營者來說,均無權人為破壞和毀壞其投資的公路。《公路法》明確規定:“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照本法投資建成並經營的收費公路,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該公路由國傢無償收回,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管理”o這就說明瞭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收費公路沒有最後處置權從上述情況看,收費公路的投資主體,無非是在國傢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獲得瞭一定期限的經營特許權利,而收費的産權始終屬於國傢所有二、關於收費公路管理目前對收費公路的管理,主要通過交通、財政、物價等部門對收費業務、財務和價格進行管理和控制。
7、作為收費公路的行業主管交通部門,對收費站址的設置及收費價格的制定基本上沒有決策權力。財政部門的管理,主要側重於對支出的合理性的檢查,對收入一般隻要求專戶儲存,至於因為站址設置不當等原因造成的通行費流失,甚至出現收費“赤字”亦不註重。物價部門還存在著以收費裡程長短而論的傾向。結果出現各收費公路的收費水平相互之間嚴重失衡,“貧富”兩極分化,損害瞭公路投資者和消費者(即交費車輛業主)的正當利益,給收費經營的正常開展造成被動通行費收入主要受收費價格和交通流量的影響,而作為開放性的公路,交通流量又受站址設置的制約。在收費主體、投資人對收
8、費價格和站址設置均無權選擇的情況下,出現收不抵貸(息)、收不抵支的情況,則無論如何也不應該責怪投資建路的選擇錯瞭。從根本上看,一條擴建公路事業的社會效益,應是遠遠大於投資者取得合理回報的經濟效益的。根據《公路法》所明確的“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以及公路具有社會公益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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