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檢警關系改革的探討

關於檢警關系改革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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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檢警關系改革的探討【摘要】檢警關系是檢察機關和警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基於各自地位和職權分配而產生的關系,它是刑事訴訟審前程序中十分重要的法律關系,直接關系到刑罰權的實現和人權保障。正確處理檢警關系,對實現控訴目的、有效控制犯罪、防止濫用偵查權及保障公民權利不受非法侵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現行檢警關系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檢警之間常發生沖突,使檢警關系未能充分發揮作用,因此,有必要對現有檢警關系進行改革【關鍵詞】檢警關系人權保障改革檢警關系是國傢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大背景下,檢警關系的改革與和諧、法治及保障

2、公民權利息息相關。筆者認為,在人權保障日益受到重視的情況下,檢警關系的改革不僅應當實現檢警合力,順利實現國傢追訴權,還應當加強檢察機關對偵查的程序控制,有效地保障人權一、我國檢警關系的現狀及缺陷我國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審判前程序中的重要主體。檢警關系則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基於各自地位和職權分配而產生的運作與協調關系。各國檢警關系的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傳統大陸法系國傢采用的檢警一體化模式。這些國傢為發揮警察和檢察官刑事追訴的主動性,保證刑事訴訟的準確與有效,賦予檢察機關主導審判前程序的權力,即檢察官有權對司

3、法警察的偵查施加一定的影響,甚至給予具體的指示或指揮,要求警察進行特定的偵查行為。警察的偵查活動則服從並服務於檢察官準確起訴的要求。二是英美法系國傢采用的檢警分立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警察和檢察官在刑事追訴中相對獨立,各自按其職權進行訴訟活動。但是警察仍然作為控方的一部分,向檢察官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並與檢察官一起承擔敗訴風險和責任。並且,警察在審判過程中應隨時根據檢察官的要求補充偵查以提供新的證據材料,必要時作為控方證人法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其目的也是為瞭保證檢察官在法庭上能夠有效地指控犯罪。三是以日本為代表的檢警混合模式。這種模

4、式下,司法警察在刑事訴訟中承擔偵查職能,但由於偵查目的之一是為公訴做準備,因此需要檢察官從公訴人的角度提出建議,檢察官可對司法警察進行一般性和具體性指揮,總體上仍具有主導地位。由此可見,大多數國傢的警察與檢察官之間並不存在相互制約,而是一種協助關系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檢警關系的規定表述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這是解決刑事訴訟中檢警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之一。根據這一原則,我國的檢警關系是一種互不隸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關系。一方面,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在

5、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檢警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並沒有領導指揮的權力。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可以通過審查批捕、立案監督、偵查監督等活動對公安機關進行制約;而公安機關也可對檢察機關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或不起訴的決定要求復議、復核。我國現行檢警關系對於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順利實現犯罪追訴任務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仍然存在著一些嚴重缺陷第一,現行檢警關系使檢察監督難以有效發揮作用。根據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是我國“流水作業式”刑事訴訟構造中的重要

6、組成部分,兩者承擔著完全相同的訴訟任務,檢警之間的“分工負責”和“互相制約”經常被“互相配合”所代替,導致配合有餘、制約不足。在這一原則要求下,檢警關系強調檢警之間的平等分立和雙向制約,實際上是強調偵查職能相對於控訴職能的平等性和雙向性。這就使控訴職能和偵查職能之間應有的主從關系被破壞,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逮捕、偵查活動的監督難以落到實處,並且引發瞭嚴重的檢警沖突。目前,檢察機關的監督措施往往是提出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意見書,這對公安機關的實際約束力顯然不夠。《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瞭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權,但檢察院依法發出立案通知書後,

7、公安機關如果不及時回復,既不說明理由也不予以立案,檢察機關也沒有相應的辦法保證監督權的實現。並且,由於檢察機關無法對偵查機關撤銷案件的行為進行監督,有些偵查機關在立案後,卻立而不偵,再以撤銷案件的方式規避檢察機關的監督,使檢察院的這一權力被虛置。此外,《刑事訴訟法》規定瞭“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卻沒有規定公安機關不執行檢察機關所作決定的法律後果。對於偵查中的違法行為,檢察院也無法采取有效手段進行處罰,偵查監督收效甚微第二,現行檢警關

8、系難以有效保障人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采取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及搜查、扣押等一系列強制措施及偵查措施,除逮捕需要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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