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412595
大小:64.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23
《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未辉等20名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未辉等20名被告劳动争议纠纷—案(2010)淇滨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西段。法定代表人董正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希平,男,1963年1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未辉,男。被告张保峰,男。被告李来斌,男。被告游永喜,男。被告郭启东,男。被告刘培利,男。被告薛保江,男。被告刘广海,男。被告张连旺,男。被告袁恒雨,男。被告袁金星,男。被告李国庆,男。被告袁恒八,男。被告王俊红,女。被告李进枝,女。被告未玉辉,男。被告任学武,男。被告宋金喜,男。被
2、告武玉红,男。被告武飞翔,男。以上未辉等20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新,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富昌建设公司)与未辉等20名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治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希平,被告未辉及未辉等20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公司诉称:2009年8月28日,未辉等20名被告及案外人郭杆、討、任杠向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岀申诉。2009年10月28日,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
3、委员会作出鹤劳仲案字[2009]274号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诉人河南富昌建设公司支付未辉等23名申诉人工资30000元(其中:未辉1560元、张保峰1560元、李来斌1800元、游永喜1440元、郭启东720元、郭启南960元、刘培利1200元、袁金文1440元、薛保江1440元、刘广海1200元、张连旺1080元、袁恒雨1200元、袁金星1200元、李国庆1440元、袁回11440元、王俊红880元、李进枝1040元、未玉辉1380元、任文欢1500元、任学武1200元、宋金喜1500元、武玉红1320元、武飞翔1500元X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岀仲裁裁决后
4、,其公司不服,于2009年口月24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未辉等20名被告向鹤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让其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申诉请求。其理由为:1、其公司将馨苑九区909号楼内墙888粉刷工程承包给工程监理郭^;2、其公司未与未辉等20名被告建立劳务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3、未辉等20名被告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拖欠工资款共计30000元的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与其公司无关。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未辉等20名被告辩称h其20人与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共计30000元有证据证明。为此,请求
5、法院保护其20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公司将其公司承建的馨苑九区909号楼内墙888粉刷工程承包给工程监理郭化未辉等20名被告到馨苑九区909号楼从事内墙888粉刷,施工完毕后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公司以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未支付未辉等20名被告工资。2009年8月28日,未辉等20名被告及案外人郭灯、袁好、任灯向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申诉。2009年10月28日,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鹤劳仲案字[2009]274号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诉人河南富昌建设公司支付未辉等23名申诉人工资30000元(其中:未辉1560元、张保峰1560元、李来斌18
6、00元、游永喜1440元、郭启东720元、郭启南960元、刘培利1200元、袁金文1440元、薛保江1440元、刘广海1200元、张连旺1080元、袁恒雨1200元、袁金星1200元、李国庆1440元、袁恒八1440元、王俊红880元、李进枝1040元、未玉辉1380元、任文欢1500元、任学武1200元、宋金喜1500元、武玉红1320元、武飞翔1500元L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公司对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仲案字[2009]274号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为此成讼。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公司将其承建的馨苑九区909号楼内墙888粉刷工程承包给工
7、程监理郭杆。未辉等20名被告到馨苑九区909号楼从事内墙888粉刷,施工完毕后,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公司以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未支付未辉等20名被告工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未辉等20名被告的劳动报酬。2009年10月28日,鹤壁市劳动争议仲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