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建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机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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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杨某建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机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原告杨某建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机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1)津法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裁判文书原告杨某建,男。委托代理人吴某,重庆新鼎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机具制造河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55070-7,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儿江街道办事处琅山社区。法定代表人郑某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建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机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孝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建的

2、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机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木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建诉称,原告于2004年4月开始到被告处上班,T种为车T。2008年1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8年1月2日至2010年12刀31日。2010年12月30日被告以原告拒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为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从2010年12月30H起单方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11年1月17H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给原告。在2008年1月2日签订劳动合冋之前,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原告于2011年2月25口向重庆

3、市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委作出渝津劳仲字(2011)第264-26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原告认为,被告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介同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现要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66万元,并赔偿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9720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机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辩称,2008年1月2口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08年1月2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前,被告于2010年12月1F1召开大会告知全厂合同期限将满的员工,望其考虑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会后,被告分别向原告及其他劳动合同期限将满的

4、员工发了一•份《通知》,告知合同期限将满,被告愿与合同期限将满的员丁于2010年12月31H在被告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发出后,大部份员工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而原告未与被告续签。2010年12月20口被告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原告寄去了《关于敦促部分未签劳动介同员工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再次书面告知原告,限原告于收到通知后三H内到被告人力资源部签订书而劳动合同。原告于2010年12月27ri签收了该通知,但直到同月31日原告仍未按通知要求來被告处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2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

5、后,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应属于社保局,不应由被告支付。原告未领到失业保险金是由于自身原因。原告的二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08年1月2日起至2010年12H311-1止,车工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合同期满前,被告T2010年12月1日向原告发了一份《通知》,载明:“杨某建同志:你与本公司的合同已于2010年12月31H到期,由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请于2010年12月31H到本公司续合同。”原告收到后,在该《通知》“接收人签字”栏处签了

6、名。2010年12月20口被告拟定了一份《关于墩:促部分未签劳动合同员工來公司续签劳动介同的通知》,连同劳动合同书样木,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原告寄出。该《通知》再次告知原告,合同T2010年12月31日到期,要求原告于收到本通知三日内到被告人力资源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逾期再不来签订,被告则认为原告不同惠续订劳动介同,一切后果原告H负。原告于2010年12月23日签收了该通知。2010年12月30日原告将个人丁具归还给被告,并在被告财务部门领取了2010年12月份的工资。次日,原告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在被告处办理了员T离厂手续后,便离开了被告单位再未冋被告处上班。

7、2010年12月30H被告拟定了一份《关于终止劳动合同书》,载明:“原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机具制造冇限责任公司员工陈敏、张仕华、杨某建、周光明、王世平等同志,于2010年12月31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由于木公司多次书面和口头挽留续签我公司劳动合同,但以上同志自愿不与本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以尊重本人意愿同意该同志申请,从2010年12月30口起终止双方劳动介同关系。特此通知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机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2月30H”,并于2011年1月17H将《关于终止劳动合同书》送达给了原告。2011年2月25F1原告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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