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琳与被告覃建喜、贵港市通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

原告曾琳与被告覃建喜、贵港市通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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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曾琳与被告覃建喜、贵港市通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原告曾琳与被告瑕建喜、贵港市通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1)港北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曾琳。法定代理人曾义强(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阳春红(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何向阳,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草建喜。委托代理人张华,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港币通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绍君。委托代理人张永强。被告小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屮心支公司。负责人LT静生。委托代理人张铭。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曾琳与被告票建

2、喜、贵港市通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悦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8H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阳春红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向阳、被告覃建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贵港市通泰出租车冇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永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19日18时20分许,被告覃建喜驾驶被告贵港市通泰岀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冇的桂RT0656号轿车行缎至X339线05KM+2

3、00M处时,将正常步行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贵港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的贵公交二认字(2010)第450801120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覃建喜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至2010年6月12日岀院,医院诊断为:左侧肱骨近端骨折、左侧胫骨粉碎性骨折、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0年11月22口至2010年11月29口,原告再次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8天,手术拆除内固定。期间被告除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外,对原告的其它损失,双方协商未果。2

4、010年12月14日,原告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左侧肱骨近端骨折伤残屈九级,左侧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伤残属十级。后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是九级,两次结论相差不大,按九级的标准來计算。因桂RT0656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三被告应连带承担赔偿原告的下列各项损失:护理费6670元[33天X(15840元三365天)X2+90天X(15840元一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33天X40元/天),交通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61804元[0.2X(15

5、451元/年X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83994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覃建喜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覃建喜U支付给原告医疗费47510.19元和修车费1550元,因桂RT0656号轿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被告覃建喜赔偿。被告贵港市通泰出租车冇限责任公司辩称,対原告诉请的部分经济损失冇异议:1、护理费,应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时间、人数计算;2、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过高;3、对原告诉请营养费3000元不予认"J;4、鉴定费,以第二次鉴定结论为准,对原告第一次口行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费不予认可;5、残疾赔偿金

6、,按九级标准计算;6、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2000元为宜。上述费用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辩称:1、桂RT0656轿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在各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木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是免除范围。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9F118时20分,被告票建喜驾驶桂RT0656号侨车由贵港市木格镇往桥号镇方向行驶,行人原告曾琳由神舟学校经斑马线横过道路往长塘小学行走,至X339线05KM+200M处时,被告覃建喜驾驶的桂RT0656号轿车右前侧车身与原告身体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桂RT0656号轿午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

7、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人队作岀贵公交二认字(2010)第45080112010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覃建喜驾驶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道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被告覃建喜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曾琳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自2010年5月19日至2010年6月12n),医院诊断原告为:1、左胧骨、左胫骨骨折;2、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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