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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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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原告陈某平与被告覃某来离婚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50315-1-1.html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长民初字第257号原告陈某平,女,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新兴二路xx号。委托代理人吴某鉴,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某来,男,1978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棉纺厂xx园回建地xx地块xx号。委托代理人林某宁,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平与被告覃某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
2、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燕琼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同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陈某平及委托代理人吴某鉴,被告覃某来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宁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平与被告覃某来于2004年底经人介绍谈恋爱,200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10日生育女儿覃某媚。婚后,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07年4月起与原告分居至今,期间,双方无联系。2013年4月8日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也认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
3、明确表示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平与被告覃某来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覃某媚由原告陈某平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某平负担。被告覃某来有探视女儿覃某媚的权利,探视方式由原、被告自行确定。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平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梁燕琼二Ο一三年五月七日书记员骆书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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