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英与被告李某群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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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原告黄某英与被告李某群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7842-1-1.html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长民初字第10号原告黄某英,女,193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平民西路下级18号。委托代理人曾某平,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某乐,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群,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蝶山区工厂二路下冲55号604房。委托代理人陈某涛,梧州市万秀

2、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某英与被告李某群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英的委托代理人曾某平、卢某乐,被告李某群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英诉称,原告因不识字且年迈行动不便,从2007年初开始先后将农业银行养老金存折一只和建设银行存折两只交由儿子周某明保管。2012年4月11日,周某明因病去世,原告因被告李某群(周某明妻子)转移遗产及双方就周某明遗产继承事宜协商不成,遂起诉法院。梧州市长洲区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

3、012)长民初字第594号案件立案受理。近日,原告的女儿在整理周某明遗物时发现周某明生前替原告保管的农业银行养老金存折(账号203122xxxxxxx0694)和建设银行存折(账号340224xxxxxxxxx3001和340221xxxxxxxxx2499)内的存款多次被提取,其中,农业银行养老金存折的存款于2007年3月至2012年3月分11次被提取74000元、建设银行存折账号尾号3001存款于2010年5月至2011年8月分3次被提取31100元、建设银行账户尾号2499于2010年8月9日被提取6900元,合计被提取存款共112000

4、元(每次提取均为2000元以上的大额存款)。上述款项均为周某明生前所领取。周某明生前未经原告同意即将交其保管的存折中的112000元存款以转账或提现的方式领取,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某群在周某明遗产分割前以遗产先行向黄某英返还周某明生前所领取原告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1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群辩称,原告陈述其不认识字及行动不便不是事实。原告的存折一直由其持有,其陈述将存折交由周某明保管不是事实。被告不是周某明遗产的保管人,如2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被

5、告为周某明的保管人,周某明的死亡证书应在被告处,但至今该死亡证书还在原告处。因此,原告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英是周某明的母亲,被告李某群是周某明的妻子。2012年4月11日,周某明因病去世。周某明生前,原告一直与周某明共同生活居住。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设有三个银行账户,其中农行账号203122xxxxxxx0694。建行账号340224xxxxxxxxx3001、340221xxxxxxxxx2499。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16日,原告农行账户2

6、000元以上取款11次,金额74000元。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11日,原告农行账户500元以上存款3次(不含退休工资),金额11343.43元。以上存取款共14次,除有1次存款人笔迹不同以外,其余13次存取款人“黄某英”均为周某明代签。2010年5月3日至2011年8月9日,原告建行340224xxxxxxxxx3001账户2000元以上现金(转帐)取款3次,金额27000元。2009年9月26日至2010年11月22日,该账户500元以上存款3次,金额27900元。2010年11月22日,原告建行340221xxxxxxxxx2

7、499账户存款6000元;2011年8月9日,该账户转帐取款6900元。以上建行存取款共8次,存取款人“黄某英”均为周某明代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死亡证明书、银行存取款凭证、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有保管物的交付。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其儿子周某明生前,将银行存折交给周某明保管的事实。现周某明已病故,也无法核实该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诉称将存折交给儿子周某明保管的事实不予认定。此外,原告与周某明是母子关系,在原告与周某明共同生活期

8、间,周某明代母亲黄某英签名存取款属正常现象。但不能据此认定周某明未经原告同意从其存折取款占为己有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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