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盛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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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盛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农林村。法定代表人:洪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明,男,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路42号。  被告:重庆华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号水星科技大厦b座一楼。法定代表人:刘仕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俨,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幸立,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廷嵩,男,汉族,1974年11月日出生,重庆市人,务农,住重庆市渝北区双堰村4社。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扬公司)

2、与被告重庆华隆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被告盛廷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春明,被告华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俨、幸立,被告盛廷嵩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被告盛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农林村。法定代表人:洪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明,男,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路42号。  被告:重庆华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号水星科技大厦b座一楼。法定代表人:刘仕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

3、托代理人:鲁俨,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幸立,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廷嵩,男,汉族,1974年11月日出生,重庆市人,务农,住重庆市渝北区双堰村4社。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扬公司)与被告重庆华隆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被告盛廷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春明,被告华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俨、幸立,被告盛廷嵩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被告盛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农林

4、村。法定代表人:洪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明,男,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路42号。  被告:重庆华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号水星科技大厦b座一楼。法定代表人:刘仕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俨,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幸立,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廷嵩,男,汉族,1974年11月日出生,重庆市人,务农,住重庆市渝北区双堰村4社。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扬公司)与被告重庆华隆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被告盛廷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5、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春明,被告华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俨、幸立,被告盛廷嵩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宏扬公司诉称,XX年10月20日和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双方分别签定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宏扬公司给华隆公司的大跨度电揽桥架进行热镀锌加工,宏扬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华隆公司来宏扬公司处理货后按约给付了部份货款18763元的支票,但原告在银行进帐时发现该支票属空头支票,原告数次找到华隆公司要求给付所欠货款,但均无结果,因华隆公司对由盛廷嵩签收的货物,认为与华隆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亦起诉了

6、盛廷嵩,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我公司加工费3383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华隆公司辩称,XX年10月20日和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签订合同属实,我公司出具的支票系预付款,并非宏扬公司陈述的结算款项,宏扬公司提供的10张送货单,除XX年10月2日、同年10月2日、同年10月24日三次送货,即曹旭东、周富学签字的无异议外,其余署名盛廷松的,我公司未委托过盛廷松签收货物,此部份货物与我公司无关。被告盛廷嵩辩称,宏扬公司的七张送货单,是我签字属实,因书写习惯我一直签写为盛廷松,是华隆公司电话同我联系要求我拉货,拉出货物桥架到北碚三溪口,加工好后拉回华隆

7、公司均没有出手续,是华隆公司一个姓皮的人收的货,我喊棒棒去下货,而且每次我都把油票给华隆公司结了帐的,周富学和我一样都是跑车的,他清楚此事,不可能是我把货拉走了,请求法院秉公判决。  经审理查明,XX年10月20日,宏扬公司(承揽方)与华隆公司(定作方)协商一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就大跨度电缆桥架热镀锌处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第一条,加工成品为大跨度电缆桥架热镀锌,规格为δ=1、单位吨,数量10,价格400元,备注为最终以实际验收合格的热镀锌电缆桥架数量结算。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符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

8、准《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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