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某凤诉被告黄某刚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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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原告骆某凤诉被告黄某刚离婚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5725-1-1.html荔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荔民初字第356号原告骆某凤。被告黄某刚。原告骆某凤诉被告黄某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某凤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并于同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生育

2、一女黄文芳。因夫妻矛盾,自2005年8月起,原告离开被告家在外打工,双方一直无任何联系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已分居生活七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黄某刚辩称,我同意离婚,女儿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承担。因我在外打工,无法到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某刚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本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11月10日在荔浦县东昌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被告家落户生活。双方于2004年5月27日生育一黄文芳。因夫妻矛盾,原告于2005年8月离开被告家外出打工后,双方联系较少并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婚生女黄文芳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东昌镇民政办证明、双方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2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

4、方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婚后不久原告离开被告及女儿外出,且在原告外出期间,双方联系较少,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已多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被告自愿独立承担婚生女黄文芳今后所需的抚养费用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骆某凤与被告黄某刚离婚;二、婚生女黄文芳由被告黄某刚抚养,跟随被告生活,女儿今后所需的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5、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德兰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沈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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