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凤霞诉被告韦赵红、安阳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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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白凤霞诉被告韦赵红、安阳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原告白风霞诉被告韦赵红、安阳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1)龙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白风霞,女。委托代理人罗贵东,男。委托代理人陈华捷,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赵红,男。被告安阳宝捷出租汽车冇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一段。被告屮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安阳市屮州路屮段安彩宾馆南侧。负责人原红卫,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姐,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风霞诉被告韦赵红、安阳

2、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捷出租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冇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年6月1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韦赵红、大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捷出租公司经木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木案现C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21日21时30分,其在文峰大道西段被韦赵红驾驶的豫ETC706号出租车撞伤,造成骨折,出租车名义所有人为宝捷出租公司,韦赵红是司机,该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冇保险,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

3、用49450元。被告韦赵红辩称,我应否赔偿由法院定。被吿人地保险公司辩称,同意赔偿合理损失,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耍求无法律依据不予赔偿。经审理杳明,2011年3月21H21时30分,被告韦赵红驾驶豫ETC706号出租车沿文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华金商都路口时,与步行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2011年3刀29日,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韦赵红负全责,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安阳市人民医院手术治疗,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16977元,岀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右腓骨头骨折,出院医嘱为6周内患肢禁负重。另查明,豫ETC706号出租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

4、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2月17日至2011年12月16日。该车所有人登记为被告宝捷出租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事故认定书一•份、安阳市人民页院诊断证明一份、页疗费单据15张、医院明细清单一份、买拐杖二联单一-份、医院二联单一份、交通费单据97张、安阳高新区爱家名居经营部证明一份、安阳市中科阀电器公司证明一份、韦赵红驾驶证一份、交强险保单一份、商业三考险保单一•份、住院病历一套、岀院证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均可做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韦赵红驾驶豫ETC706号机动车将原告撞伤,负事故的

5、全部责任,因木案肇事车辆豫ETC706号出租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人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已杳明的事实,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16977元,原告外购的拐杖和冰块均无正式发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住院19天,根据其开具月工资2000元的证明,其谋工费要求2000元X3个月(包括住院期间)=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期间其丈夫护理,月工资证明每月2000元,其护理费计算为2000元X2个月=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X19天=570元,营养费10元X30天=300元,交通费木院酌定200元,原告要求

6、二次于•术费1047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护理人员的营养费、两人护理因无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28047元。因该数额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被告人地保险公司应子全额赔偿。依据《小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2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冇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风霞页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8047元;二、驳冋原告门凤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6元

7、,原告白风霞负担436元,被告屮国人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H起十五H内向木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捉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代理审判员董春艳二o—一年十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常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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