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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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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开封市雅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原告开封市雅源物资有限公司诉彼告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介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01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开封市雅源物资冇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东外环北段34号。法圧代表人杨海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席建松、王秀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宝山路184号。法定代表人翟金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向平,该公司煤管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洪涛,河南宇华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开封市雅源物资有限
2、公司(下称雅源公司)诉被告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豫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席建松、王秀艺,被告豫新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洪涛、王向平到庭参加诉讼。木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雅源公司诉称:2008年8月份,被告向原告采购发电用煤,约定单价为650元/吨,供货结束付清货款。Z后,被告委托的承运单位开封市四方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从原告的登封煤场捉煤共9800吨,运至被告厂内煤?8门汗布苹蹩?37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显属违约,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37万元及利息63
3、)}(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后续利息计算到实际给付ZU止)。被告豫新公司答辩称:原告供煤属实,但其称向我方供煤9800吨及约定单价每吨650元与事实不符,根据合同第4、5条约定,价格按质定价,原告所供燃煤大部分发热量不到2000人卡,属于在原煤中掺杂使假,根据合同第8条不予退货及结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木院指定举证期内向木院提交下列证据:1、开封市四方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四方物流公司)证明1份。证明:被告委托四方物流公司运输所购原告9800多吨煤。2、王景新证明1份。证明:2008年8月原告向被告供煤9842.58吨,过磅单已交被告。3、运输
4、公司统计人员记录木。证明:2008年被告向原吿购煤9800多吨。4、屮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1份。证明:2008年被告向原告购煤并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5、供煤数量对账单。证明:2008年8月原告向被告供煤9071.58吨。6、燃煤(汽车运输)采购合同1份。证明:双方交易同期电煤的市场价格为650元/吨。7、证人,证明:原告所供煤在承运司机卸车离场前未进行过抽样。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认为不属实,实际应为9070吨;证据2认为也不属实,应以双方对账为准;证据3认为不属实,应以对账为准;对证据4、5无异议,认为供煤是9071.58吨;对证据6无异议
5、,但是9月份的合同;对证据7认为待证人出庭时再发表意见。被告在本院指定举证期内向木院捉交下列证据:1、检验报告九份,证明:原告所供煤炭质量低劣,在燃煤中掺杂使假,平均热值为1361大卡。2、原告对账介绍信、身份证。证明:原告派人核对煤样、吨位。3、总吨位统计表(2008年入厂煤确认报告单)。证明:原告的煤数量及质量。4、Q8-1、Q8-24、Q8-27、Q8-32、Q8-38、Q8-45、Q8-46、Q8-48、Q8-56汽车运煤派车单,过磅单,汽运煤收到单140套。证明:每车煤都有派车单、过磅单,取有样(汽运煤收到单同为取样单,有取样编号)。5、燃煤(汽午
6、运输)采购合同。证明:双方签有合同,约定质量、数量、单价,及拒付款的情况,结算依拯。6、山西成功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豫降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卫辉市同泰贸易有限公司、氏子县长联矿业冇限责任公司等4份证明。证明:燃煤到厂后,三天公布结果,冇供煤人到厂查看结果。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一、检验报告。1、对九份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是,第一,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只有原告对被告的第一次检测、复检均有杲议,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第三方的检测。收到煤的次II,第一检验、复检、双方协商均未完成,不可能有第三方检验。第二,対比检验报告和收煤单可以看出,
7、供煤共140车,其中有42车采样时间早于收到煤时间,证明检验报告内存在虚假。第三、检验报告载明采样人员为两人或三人,但大部分收煤单-上只有一个人签名,部分收煤单-上没有采样人员签字,检验报告明显存在虚假。2、对该检验报告的介法性有异议。理由是,第一,该检测机构的选择不符合双方约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山双方共同认可,而不是由被告单方决定,被告单方选定第三方进行的检验,原告不予认可。第二,检验抽样方法不合法。所有的检验报告均没有完整的采样人员签字,证明报告载明的采样人员并未参与釆样。第三,采样时未通知原告人员到场,剥夺了合同载叨的原告对采样、制样
8、的监督权,不能保证采样的对象真实、方法合法。3、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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