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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张新华诉被告新湖滨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秀莲、卫冰洁、卫海原告张新华诉被告新湖滨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秀莲、卫冰洁、卫海鹏、卫晓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0)湖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新华,男。委托代理人赵超宇,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湖滨(三门峡)发展有限贵任公司,住址三门峡市河堤北路。法定代表人:陈耀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力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秀莲,女。被告卫冰洁,女。被告卫海鹏,男。被告卫晓冰,女。被告张秀莲、卫冰洁、卫海鹏、卫晓冰共同委托代理人景万亿,临猗县法律
2、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张新华诉被告新湖滨(三门峡)发展冇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滨公司)、张秀莲、卫冰洁、卫海鹏、卫晓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新湖滨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卫海鹏及被告张秀莲、卫冰洁、卫晓冰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木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7月份左右,卫管民开始承包新湖滨公司。在承包期间,卫管民于2009年10M13B1因病医治无效死亡。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新湖滨出售给北京客户贾斌的苹果粕饲料,均山原
3、告组织车辆运输。程序是卫管民通知新湖滨销售部办公室告知原告找车,原告将车带到,在销售部办公室签订运输协议,Z后装货,原告垫付运费,一段时间后,卫管民支付运费。经对账,截至原告起诉Z口,被告仍欠原告货款571947.2元未予支付。卫管民承包新湖滨,对外是以新湖滨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形成的债务,应有新湖滨承担;卫管民作为承包人,系该承包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因承包企业形成在债务,卫管民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被告的法定继承人实际上继承了卫管民的财产,应当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久拖原告欠款
4、不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我们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起诉我们,我们的货也没有销售给贾斌,贾斌也在另一案起诉我们,没给我们送过货,他们也拿不出证据。被告张秀莲、卫冰洁、卫海鹏、卫晓冰共同辩称:原告在诉状中称,他是和新湖滨签订的运输合同,卫管民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即使拖欠运费也不管我们的事;原告起诉的运费数额不实;卫管民是新湖滨的员工,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应有公司承担责任;卫管民的儿子、女儿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财产,不应被列为被告。经审理查明:卫管民系被告•卫冰洁、被告卫海鹏、被告卫晓冰父亲、被告张秀莲
5、丈夫。2007年6月卫管民作为私营业主,经与被告新湖滨公司协商,达成了承包该公司的协议,主要约定如下:1、卫管民承包新湖滨公司生产车间、机器设备、厂房、仓库等,固定资产价值约400万;2、承包期从2007年6月30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五年吋间,每年承包金20万元;3、承包新湖滨公司Z前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并接受公司的管理、监督。Z后,卫管民即开始承包经营。在此期间,原告张新华作为三门峡市湖滨区白犬鹅货运信息服务部先后多次组织128车次运输货物,将卫管民生
6、产加工的苹果粕颗粒饲料送往北京客户贾斌指定的牛奶厂,由其收购。具体运输过程为:由卫管民及其聘用T作人员通知原告张新华找车负责运输,原告将车带到卫管民承包经营的新湖滨公司,与其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运输协议。经庭审查明,张新华作运输方担保人先后与卫管民及其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运输协议128份。Z后,张新华指定运输货物司机将货物送往北京市客户贾斌指肚的牛奶厂,该躺货物的运费则由张新华予以支付货运司机。从2008年9月6日至11月25日,原告实际运输2151.55吨,运费230元/吨,运费494856.5元;从2
7、008年11月28日至11月18日,原告实际运输369.21吨,运费210元/吨,运费77534.1元;从2008年12月20日至3月20口,原告实际运输2787.12吨,运费190元/吨,运费529552.8元;张新华采用上述方式累计运送货物128躺,累计运输5307.88吨,累计支付运费1101943.4元。由于张新华作为担保人预先垫付给货运司机的运费,故张新华凭司机在北京送货的対账淸单,与卫管民进行结算运费。期间,卫管民先后于2009年3月5日、3月11日、4月15日分别支付原告运费43万元
8、、5万元、5力元,合计53丿j元,诡欠571943.4元。另杳明:2009年10月13B,卫管民因病去世。卫管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张秀莲(卫管民Z妻)、卫冰洁(卫管民长女)、卫晓冰(卫管民次女)、卫海鹏(卫管民Z子)。被告卫冰洁、卫晓冰等实际继承了卫管民生前在灵宝市火车站货运室道果渣加工厂的财产;被告卫海鹏在•卫管民去世后支取了卫管民生前交付给三门峡锦源果汁有限公司保证金4万元及卫管民生前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新湖滨公司的存款5007&81元。2009年11月23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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