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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芸诉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静民一(民)再初字第2号 原审原告赵红芸。 委托代理人孟富明。 委托代理人梅荣生,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德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建云,上海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赵红芸诉原审被告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5)静民一(民)初字第36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8月14日,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复查后,于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以(2006)静民一(民)
2、监字第14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3年6月13日,某甲(现逃逸)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新闸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借道非机动车道时,与正常行驶的助动车车把相碰,造成助动车与原审原告乘坐的原审被告小客车相擦,原审原告因此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某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助动车、小客车驾驶员及原审原告均无责任。原审原告受伤后,被送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治疗(以下简称“长征医院”),经诊断原审原
3、告C4/5,C5/6椎间盘突出并脊髓压迫,左侧偏瘫。专家建议“为安全及利益着想,暂不可手术治疗,应先行外院高压氧、神经营养治疗,视情况再决定可否手术治疗,有情况随诊。”2003年7月2日经原审被告同意,原审原告转入上海市职工康复医院(以下简称“康复医院”)继续治疗。同年8月30日6,在原审被告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5,079.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康复医院为原审原告办理了出院小结,之后原审原告自行在康复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04年1月10日至同年10月31日,原审原告共支付住院医疗费用30,100.8元。原审原告为赔偿事宜起诉要求判决原审被告赔偿伤残补助费335,610元、残疾者基
4、本生活费237,600元、误工费83,200元、护理费(评定前)41,040元、护理费(评定后)328,500元、营养费7,300元、锻炼用站立架费7,500元、轮椅车费用5,500元、住院医疗费30,100.80元、交通费265元、摄片费915元、伤残鉴定费1,000元;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原审期间,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审原告伤残等级及治疗所需的休息、营养、护理的期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审原告构成二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至鉴定之日止,营养十二个月,需终身护理。原审被告认为原审原告未检出损伤病理源,摄片显示原审原告颈椎退变,其椎间盘突出及目前状况非交通事故所致,
5、故申请复鉴。本院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再次进行鉴定。该次鉴定分析认为:原审原告乘坐出租车时遇车辆急刹车,之后出现左上、下肢麻木、乏力,并逐渐出现左侧肢体偏瘫。其伤后多次头颅、颈椎CT及MRI检查提示颈椎4/5、5/6椎间盘轻度突出,未发现急性损伤的征象。结论:原审原告目前左侧肢体肌力0级,感觉障碍,其神经系统检查情况与影像学表现不符,难以用器质性病变解释。 原审中,经原审原告申请,本院裁定原审被告先予支付原审原告医疗费2,000元。原审被告已如数支付。 原审认为,原审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将原审原告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原审原告诉称在车祸中受伤,C4/5、C5/6椎间盘突出
6、并脊椎压迫,左侧身体偏瘫,原审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原审原告的影像学报告显示原审原告颈椎属于退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书在分析说明中也阐明未发现原审原告有急性损伤的征象,故原审原告的损伤与本次车祸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原审被告未将原审原告送到约定的地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现原审被告自愿补偿原审原告2,000元,可予准许。原审判决:1、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原审被告应补偿原审原告2,000元(已履行)。鉴定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15,397.65元,由原审原告承担。6 原审原告再审述称:上海
7、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及其执业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他们作出的司法鉴定不能作为证据定案。(2003)静民一(民)初字第4721号和(200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均认定原审原告颈椎间盘突出与车祸存在因果关系,原审作出与生效判决相反的事实认定,违反法律规定。原判错误理解和引用鉴定结论,认定原审原告的损伤与车祸之间无因果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审原告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原审被告赔偿1、伤残补助费335,610元。按2005年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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