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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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  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文件编号:  审结时间:XX1220  原告:顾骏,男,26岁,住上海市七浦路。  被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江西中路。  负责人:金大建,该分行行长。  原告顾骏因与被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发生储蓄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提审。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

2、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一张太平洋借记卡,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XX年6月,原告发现自己卡内的资金无端短少了10068元,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原来是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了盗码器,窃取了原告借记卡上的信息和密码,然后复制成伪卡,凭伪卡在异地盗取了原告卡内的资金。自助银行和ATM机是银行推出的交易场所和交易

3、工具,银行有义务保障在这个场所使用这个工具进行的每一笔交易都是安全的,有责任防范这个场所和这个工具被犯罪分子利用。犯罪分子看到被告对自助银行的管理存在疏漏,就利用加装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的盗码器窃取储户的存款信息和密码,然后伪造银行借记卡提款。这不是银行与储户进行交易,而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欺骗银行,侵犯的是银行的财产权。银行不能识破犯罪分子的欺骗手段,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原告在使用借记卡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储蓄合同中所谓“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的格式条款,是银行为加重储户责任而单方推出的,这个条款对储户不公平

4、,因而是无效条款。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10068元及此款从XX年6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储蓄合同关系;  2.证人戚雅琴的证词,用以证明证人陪同原告到自助银行刷卡准备取款的经过;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以证明原告发现卡内资金短少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4.接报回执单、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用以证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

5、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经侦支队于XX年6月10日对原告所作的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XX年9月23日对原告所作的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XX年8月29日、11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罗淦所作的讯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XX年11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陈秋哲所作的讯问笔录,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经过;  6.犯罪嫌疑人罗淦指认犯罪地点的记录、盗码器图片、上海市公安局的文检鉴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卡

6、内的资金被罗淦等人提取;  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沪徐检刑第471号起诉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犯罪分子窃取原告卡内资金的事实已被司法机关确认;  8.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对账单和原告给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补充材料,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实际损失吻合。  被告辩称:要用太平洋借记卡取款,必须凭持卡人在办卡时设立的密码。密码是从ATM机上取款的关键,密码只有储户掌握,银行不知晓。保守密码是保障存款安全的关键措施,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

7、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是储户在储蓄合同中应尽的义务。现已查明,原告卡内资金的短少,是犯罪分子利用加装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的盗码器,盗取了原告借记卡上的信息和密码,复制成伪卡后取款所致。原告经常使用自助银行,应该有能力识别犯罪分子加装的盗码器。然而原告没有警觉,以至犯罪分子能顺利地从其账户中盗取存款。原告设立的密码能被犯罪分子掌握,说明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保密的义务。原告团办理了太平洋借记卡而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太平洋借记卡的

8、办卡须知中早已向持卡人明示,凡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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