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门峡居泰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分公司与被告灵宝市嘉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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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三门峡居泰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分公司与被告灵宝市嘉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9)灵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三门峡居泰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长庆”男。委托代理人席冠波,男,1972年3月12日生被告灵宝市嘉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增”男。原告三门峡居泰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分公司与被告灵宝市嘉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门峡居泰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冠波及其被告灵宝市嘉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增到庭参

2、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门峡居泰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分公司诉称,2004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发布占用路口护栏的广告,广告牌制作费为每块110元整,同时约定占用护栏做广告的发布费为每年20000元整。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而被告却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此后的数年间,原告无数次的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借故推脱不予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费用10000元,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其27000元。被告刘建增辩称,原告起诉的这20000元广告费不应该付,在和原告签协议之前原告就不具有护栏广告发布权,广

3、告牌挂出后就被市交警队没收了,给我也造成很大损失。原告是欺诈行为,原告违约,应退还我已支付的10000元,还要求原告赔付我违约金2万元。故建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04年8月13日协议书一份,以证实被告欠原告广告护栏发布费20000元。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4年8月17日收条一份;2.2004年9月9日收条一份。以证实被告已分两次共付原告10000元的事实。庭审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协议书本身无异议,是原、被告双方所签订”但此协议的签订原告本身就带有欺诈行为,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对被告提交的两份收条原告认为不属实,是他们双方其他

4、的业务往来,这10000元收款与本案无关。本院确认原、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均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4年8月13H,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发布灵宝市新、老区所有属交警队的占用路口护栏的广告,广告内容为绵州酒宣传路牌,每块广告牌的价值为110元,广告发布期限:2004年8月13日至2005年8月13日,同时约定占用护栏做广告发布的费用为每年20000元整。付款方式:广告悬挂后十五日内结清。甲方责任:1•制作并在上述位置悬挂与合同内容相符的广

5、告,及时支付占用租赁费。2.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工商部门费用,除此以外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责任:L因第三方原因所造成甲方不能按时悬挂或不能在合同期内悬挂广告时,应当赔偿甲方损失10000元。2.乙方在甲方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许可任I可形式的广告在相同的位置悬挂。剩余的广告位置,乙方可作除酒类外的30%广告。违约责任:任I可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2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继续赔偿。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4年8月17日给付原告5000元,同年9月9日又给付原告5000元,此后的数年,原告催要,被告却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借故推脱至今不予支付。

6、为此引起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广告费及违约金27000元。庭审调解时,因原、被告意见差距太大,致调解未能达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广告费及违约金27000元,因其未补交增加标的部分诉讼费,本院不予考虑。被告辩称20000元的广告费不应该付,原告就不具有护栏广告发布权,是欺诈行为,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签订合同后,被告依约已分两次支付了原告10000元,下欠1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给付。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7、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灵宝市嘉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三门峡居泰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分公司下欠广告费1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灵宝市嘉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进占魁审判员秦峰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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