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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书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书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1)湖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冇限责任公司,住址:市区黄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锁永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晓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段清,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书勤,男。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刚玉公司)诉被告于书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刚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晓成、段清,被告于书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2、已审理终结。原告刚玉公司诉称,原告于2005年12月25日进行企业改制,被告为原国有企业老职工,改制时领取完补偿金后,继续留在原告处上班。2008年10月份经济危机发生后,因公司停产,暂时放假,发放放假工资440元/月。2009年1月恢复生产,通知被告上班,被告告知说发生意外事故不能上班,后公司决泄按政策给被告发放医疗期工资440元/月,期限为6个月。2009年10月原告要求被告上班,被告一拖再拖,2010年春节后,被告告知又出事了不能上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和关规疋,我公司在2010年3月份额外发放被告一个月医疗期工资后
3、,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通知被告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由单位员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因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存在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劳动仲裁认定被告的页疗期为18个月明显错误,因为被告改制时已经领取经济补偿金,其在我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为4年3个月,其阪疗期应为6个月。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双方Z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0年3月合法终止。2、原告不承担被告2010年3月以后的养老、医疗保险费。3、确认被告的医疗期为6个月。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于书勤辨称,原被告
4、Z间的劳动介同没有解除,原告没有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双方Z间的劳动关系依然依法存在,原告应当继续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的实际工作年限是19年,在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贵任公司工作年限为16年,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医疗期应为18个月。被告没有提出双倍工资的要求,是因为如杲我提出来,单位就开除我。原告应当为我迹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经审理查明,1、于书勤1989年入伍,1993年退伍后到刚玉公司工作。2005年12月25日企业改制后留在刚玉公司上班。改制吋,于书勤己经领取过经济补偿金。2006年于书勤开始承包了单
5、-位的内部叉车,该叉车为全公司所有车间工作,并非只为硫酸洗车间工作,叉车工未被确认为特殊工种。2008年2月于书勤不再承包叉车,3月份被单位安排到制作车间。2008年7月份,原、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年10月份,因经济危机的影响单位停产职工放假。2009年1月,刚玉公司通知于书勤上班时,于书勤告知单位因意外事故受伤不能上班。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刚玉公司按照每月440元/月的病假工资标准,为于书勤发放了六个月的病假工资。2、2010年2月原被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3月
6、4日,刚玉公司综合部主任杜晓成与于书勤再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仍耒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刚玉公司按照440元/月的标准在支付于书勤一个月工资后与于书動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书勤没有签字。3、2010年4月起,刚玉公司以已与于书勤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到社保部门办理了丁书勤的停保手续。4、丁•书勤于2011年2月25日向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1年4月20「]该仲裁委作出三劳仲案(2011)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刚玉公司与于书勤继续履行2008年7刀双方
7、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刚玉公司未于书勤补缴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的养老保险金及页疗保险金。3、刚玉公司补发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欠发的12个月病假工资5280元。4、刚玉公司补发于书勤2008年4月至9月的星期六加班工资1353.59元。5、于书勤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对该仲裁裁决书都不服,均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2008年7月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口的义务。原、被告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虽然在2
8、010年3月支付过被告一个月工资,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和证明。因此,双方Z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未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该劳动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肚,原告应当为被告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被告1989年入伍,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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