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平丰诉被告炎陵县瀚森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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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颜平丰诉被告炎陵县瀚森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颜平丰诉被告炎陵县瀚森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介同纠纷一案(2009)炎法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颜平丰,男。被告:炎陵县翰森冇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X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谭送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武超,湖南省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陈述,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原告颜平丰与被告炎陵县瀚森冇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瀚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1口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介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平丰,被告瀚森公司的委

2、托代理人曾武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颜平丰诉称:原告2004年9月底应被告要求于2004年9至10月份为被告维修瀚森完馆4至8楼,于2005年1月份为被告装修瀚森宾馆8楼二间样板房,装修完T后,直至2007年6月4日被告-与原告才办理装修结算,4至8楼维修款为58609.97元,8楼二间样板房装修款为38000元,两项合计维修款为96609.97元,2004年9月至2005年2月份原告向被告借支28710.30元,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67899.67元,至今未付给原告,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款67899.67元及利息15000元。原告颜平丰为支持其主张

3、向本院捉交了以下证据:1、宾馆装修改造结算单1份,以证叨2004年装修宾馆4至7楼装修改造项

4、_1、8楼801、802房装修增加附属项H、西角4至8楼外墙防水等结算总额为58609.97元,于2007年6月4日已与李冬生、龚厚国结算;2、原告在被告瀚森公司财会上抄录单1份,以证明原告为被告房间装修款为38000元,改造结算款58609.97元,合计96609.97元及原告在装修期间向被告借支7笔共计28710.30元,被告财会上均已作帐,抄录单-系原告从被告财会上抄录的;被告瀚森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并非木案的适格被告,现在的瀚森公司与原告装修时的瀚森公司虽然是同一个公司,但股

5、权转让后瀚森公司发生了变化,现在的瀚森公司已经变更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瀚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介同中没有约定转让前瀚森公司的债务由变更后的瀚森公司承担,原告应当以股权转让前的瀚森公司的股东为被告承担其债务,为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瀚森公司为证明自己的反驳答辩意见,捉供了如卜•证据:1、企业注册登记资料1份,以证明被告瀚森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情况;2、瀚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协议1份,以证明原來的瀚森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况,协议并没有约定瀚森公司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现瀚森公司承受。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吿提交的证据1,认为证据结算单是原告与李冬生利龚厚国签的字,他俩

6、不是原瀚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为证据2没有盖章和签名,不符介证据的要件。木院对结算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在瀚森公司装修的剩余工程款予以认定,对原告的抄录单不符合证据的要件,木院不予认定。原告对被告捉交的上述2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确认。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本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木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颜平丰于2004年9月应被告瀚森公司要求,2004年9月至10月为被告瀚森公司维修瀚森宾馆4至8楼,于2005年1月份为瀚森宾馆装修8楼801和802二间样板房,装修工程完工后,直至2007年6月4日被告瀚森公司与原告颜平丰办理完结算事宜,瀚森

7、宾馆4至8楼装修改造项U和外墙防水、801、802房装修增加附属项目,结算价款为58609.97元,8楼二间样板房装修款为38000元,两项合计维修装修款为96609.97元,时任瀚森公司总经理李冬生,工程部经理龚厚国均在结算单上签了名。原告颜平丰为被告瀚森公司装修期间向被告瀚森公司借支28710.30元。为此,被告瀚森公司尚欠原告颜平丰剩余装修款67899.67元。2008年7月23口瀚森公司原全体股东与瀚森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谭送华签订瀚森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将瀚森宾馆的所有股权转让给谭送华个人,协议只对原瀚森宾馆向炎陵县信用联社贷款300万元(瀚森宾馆贷款280万元,以

8、李冬生个人名义为瀚森宾馆贷款20万元)约定了全部由受让人谭送华偿还。对其余的债权、债务问题在协议中未作约定。并于2008年8月29日到炎陵县工商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瀚森公司尚欠原告剩余装修款未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木院请求判令被告瀚森公司给付原告剩余维修款67899.67元及利息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应被告Z约为翰森宾馆装饰装修,原告按被告要求装修完工后,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工稈质量未提出异议。原、被告对工程改造的项廿及样板房装修等进行了结算,应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参加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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