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宝盈为与被告灵宝市轩瑞温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彭宝盈为与被告灵宝市轩瑞温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

ID:46083181

大小:64.27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1-20

原告彭宝盈为与被告灵宝市轩瑞温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_第1页
原告彭宝盈为与被告灵宝市轩瑞温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_第2页
原告彭宝盈为与被告灵宝市轩瑞温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_第3页
资源描述:

《原告彭宝盈为与被告灵宝市轩瑞温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原告彭宝盈为与被告灵宝市轩瑞温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彭宝盈为与被告灵宝市轩瑞温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2009)灵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彭宝盈,男。委托代理人刘东盛,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宝市轩瑞温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t]j函谷路。法定代表人孟东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引超,男,1962年3月6口出生,汉族,被告灵宝市轩瑞温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彭宝盈为与被告灵宝市轩瑞温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轩瑞温泉娱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木院起诉,木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

2、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2日在木院尹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宝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东盛、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引超到庭参加诉讼。木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宝盈诉称,2008年12月5口,原告携其子前去被告所属的洗浴中心洗澡。像往常一样,原告在售票处被分配了一个储衣柜的钥匙。但进入更衣间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却要求原告史换储衣柜。原告虽感困惑,仍按被告要求,将衣服及随身物品存入被告所指定的衣柜。原告洗浴完毕后,此时原告所使用的钥匙并未丢失,打开衣柜后,却发现自己的衣服和物品被人翻动过。经杳,现金1200元及手机一部丢失,经济损失共计4700元。原

3、告立即借手机报警,灵宗市金城派出所派人到?:答娑啻斡氨桓嫖膛獅扌乱耍桓孀兖灾种掷磧删芫懈艺婢盟鹑AW口希桓孀懸从》竦挠党眨骼似涓河卸韵颜咚嫔娥挛铝斜9芳6以孀題颜捨涮甜"!姆癖旧郝蛎牌币蟲桓媾獅灿氮桓娼吮9苛贤8萦泄胤晒娑桓窗磧T械E懈此鹑巍9势鹅皓匕°婢盟鹑H布?700元。被告轩瑞温泉娱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称具进更衣间后服务人员要求具史换储衣柜,而事实并非如此。当时原告进去带一小孩持两个储衣柜钥匙,因其嫌两个储衣柜相距太远,就将其衣物放在一个储衣柜内,并将另一个柜了的锁了和钥匙连同小孩衣服也存放在此柜中。原告称衣服和物品被翻动过,实际情

4、况是原告当时対被告工作人员讲开始自己衣服放在里边,小孩衣服放在外边,开机时仍是此顺序。同时,被告方配备的柜锁是直接从“三环”牌锁厂发货,回來后将多余钥匙毁掉,每把锁只留一个钥匙。况且原告报案后,派出所來人当场试开三把锁,没有互开现象。原告开柜前,锁子完好无损,钥匙一直在原告手里。由此说明被告方提供的服务是安全有效的。另外,被告方消费票据及吧台提示明确告知贵重物品请寄存。综上,被告无任何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彭宝盈向木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王某某证明1份,以此证明2008年12月5H原告带孩子在被告洗浴中心洗澡,打开柜子后发现手机及现金被

5、盗,然后借用王高峰手机打电话报警等情况。2、灵宝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证明1份,以此证明2008年12月5H18时许,原告在被告处洗澡时,衣和中的1200元现金及一部诺基亚N81手机被盗。3、灵宝山新灵通讯城保修中1份及手机充电器、光盘,以此证明原告被盗手机的品牌、型号、价格等情况。4、洗浴卡、洗澡票,以此证明原告购买被告澡票洗澡的事实。被告轩瑞温泉娱乐公司向木院捉交的证据材料有:1、何某、王某、杨某某、石某证明各1份,以此证明事发前后真实情况。2、增值税发票1张,以此证明被告方柜锁不存在质量问题。庭审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证据3有异议。被告主张

6、证据2不能证实原告物品被盗,证据3不能证实手机是在被告处丢失的。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有异议。原告主张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4位证人均系被告方职工,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缺乏真实性,同时4份证明之间以及-与被告答辩状之间内容相互矛盾,不足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提交的证据2不能证实柜锁没有质量问题。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下列证据材料的效力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4。木院确认上列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木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木案定案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系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因案件尚未侦破,该证明内容是原告的报警陈述,缺乏客观真

7、实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捉交的证据3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将结合案情及其他有效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12月5日下午,原告彭宝盈携子前往被告下属洗浴屮心洗?T嫦丛丄瓯洗蚩鹿窈蟾裟弑桓娣焦丄;魅嗽逼洎只拖纸飆B乱耍桓婢芫檬只虻缁氨税钢两裡凑戈啤T姻氮桓螺膛縮旷鹤咚稀I罄碇校桓婢芫鹘狄卤景肝薑0鹘狡?木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在被告下属洗浴中心洗浴时现金1200元及手机1部丢失,被告予以否认,而原告捉供证据效力不足,所以原告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8、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Z规定,判决如下:驳冋原告彭宝盈要求被告灵宝市轩瑞温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700元的诉讼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