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外包產業稅收政策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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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軟件外包產業稅收政策探討摘要:軟件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戰略性產業,鼓勵和支持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已經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研究和探討軟件外包產業的稅收政策,對於推動產業發展,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關鍵詞:軟件;外包;稅收政策軟件產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產業。為支持軟件產業的發展,國務院及國傢稅務總局、信息產業部等各部委相繼出臺政策,在投融資、稅收、進出口、人才培養、軟件資質認證方面的鼓勵和支持軟件產業一、目前國傢出臺的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主要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新創辦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國傢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

2、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以根據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二)增值稅在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稅款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其他方面對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均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從稅收征收管理角度,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是

3、有稅收管理前提的。其總的前提,一是軟件企業的成立時間必須是在2000年7月1日以後(其中享受增值稅返還政策的軟件企業的成立時間是2000年6月24日以後);二是要進行軟件企業的認定根據信息產業部2000年10月16日發佈的信部聯產[2000]968號《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除瞭具備基本的對主營業務、場地、人員、技術和研發投入等的要求之外,還要求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關於軟件產品的認定,根據2004年6月24日信產部令第5號《軟件產品管理辦法》,我國軟件產品實行登記和備案制度,其中對產軟件產品的登記和備案

4、,除瞭提交登記申請表外,主要是提供申請登記軟件產品的樣品以及申請單位合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比如合同原件),其中知識產權是判定是否屬於軟件產品的最重要的依據;而對國傢規劃佈局內重點軟件企業的認定,則是指經過軟件企業認定機構認定,要求軟件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人民幣且當年不虧損,或者年出口額超過100萬美元、且軟件出口額占本企業年營業收入的50%以上,或者在年度重點支持軟件領域內銷售收入列前5位增值稅退稅,則是在合同約定軟件著作權丿於開發方的前提下,必須取得信息產業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並且需要取得當期所有已經銷售產品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發點是針對軟件產業

5、,而非個別的軟件開發或者軟件服務、甚至軟件外包企業。在統計軟件產業規模時,習慣的做法是將其劃分為軟件產品、軟件服務和系統集成,此外一般還披露軟件出口收入或者軟件外包收入的統計數據二、軟件外包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關於軟件外包,以往我們的理解是為降低成本而將非核心業務分包岀去,實際上,軟件外包是軟件產業分工和細化的結果,其主要目的是為瞭專註於核心業務,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專業技能,增強企業的資源配置能力,它是快速提升我國軟件業務整體實力、吸收國外開發經驗和發展民族軟件的必由之路,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軟件外包理解為服務出口或者出口勞務業內一般將軟件外包按照地域劃分為離岸外包和境內外包,離岸外包是指委托方

6、和受托方分屬不同國傢,軟件開發和交付需要跨國完成。委托方又稱發包方、受托方又稱承包方。在軟件開發實踐過程中,盡管發包方會委托承包方進行一系列的軟件設計工作,承辦方也需要為此進行需求調研、市場調查、整體或者局部的構架等工作,但該軟件的著作權歸屬於發包方。著作權歸屬問題,作為雙方確認的重要內容需要寫進合同文本當中。文本中具體的描述有兩種,一是開發作業完成後,將該項著作權移交給委托方,二是開發完成的成果物的著作權直接歸屬委托方,軟件外包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由此產生:(-)軟件外包企業是否屬於軟件企業、能否享受軟件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軟件外包企業受托開發的軟件,由於其著作權(或者知識產權)大多屬於委托

7、方,因此外包企業開發出的成果物,從法律意於軟件服務,不符合軟件產品的認定條件,因而無法進行軟件產品的認定。再者,某軟件外包企業如果軟件自產的軟件產品收入不能占企業年總收入的17.5%以上,就無法進行軟件企業的認定,進而不能享受“免二減三,職工薪酬和培訓費據實列支”等一系列軟件企業的優惠政策(二)軟件出口退稅以及軟件出口管理問題軟件出口先後實行過退稅或者“免抵退”政策和免稅政策,財稅[2003J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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