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义务和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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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义务和责任的影响作者简介:沈烁(1988年1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0级国际法(海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摘要:进入21世纪的国际贸易和航运,与20世纪初《海牙规则》所产牛的时代相比较,不论是船货各方的力量对比,还是国际货物的运输方式,都要求产生新的国际公约,以适应这种新的形势。《鹿特丹规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义务;责任一、《鹿特丹规则》的几大创新(一)新创设“海运履约方”新规则不仅对■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概念进行了修订,乂在《汉翠规则》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了一

2、种新型的责任主体一一海运履约方。在《汉堡规则》中,“承运人”的概念实际上包括两类主体,其一是指木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即通常意义上说的合同承运人,其二是指受合同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我国海商法中对承运人的定义实际上大体上与《汉堡规则》相同,而依据《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显然新规则只把承运人的范围限定在了合同承运人Z内,这使得承运人的概念得到简化。因为新规则起草的工作组认为,第二种承运人实际加于

3、代理,而代理问题不属于运输法的范畴,应留待各国国内法去解决。新规则通过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定义的重新修订,以及引入新的责任主体一一履约方、海运履约方,其影响如下:1.明确了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2.船东和光船租船人的责任将大大提高(二)网状责任制度新公约把应用范围定为海运加具他,具把公约的适用范围扩人到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但这套规则原则上是适用于海上运输,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在涵盖了海上运输的同时还包括其它非海上运输阶段,而且货物是在其它运输区段

4、发生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运输区段有强制适用的国际公约,就适用相关的国际公约。但如果该运输区段没有强制性的国际公约,就要适川新公约的规定。现在除海运和空运有适用全球的国际公约外,公路、恢路等均无适用于全球的国际公约。最终,《鹿特丹规则》第26条没有规定国内法的优先适用。???取消国内法的适用,总体来说对承运人是冇利的。二、承运人的义务(一)扩展了适航义务的期间适航义务的期间扩展实际上也是完全责任制度确立的必然结果。在《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适航时间是在开航前或开航时,是因为依《海牙规则》的免责条款,在开航后管船过失是可以免

5、责的,但是《鹿特丹规则》取消了包括管船过失免责在内的航行过失,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航程中因过错造成船舶不适航,造成货损,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二)对于管货义务的影响在海牙维斯比规则实施屮,常常'困扰人们的是管货义务和管船义务的区分,主要是因为在法律规定的管货义务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业务时,违反管货义务,承运人必须承担责任;而违反管船义务,由于管船义务属于“航海过失免责”,因而承运人常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过失免责。通常认为,区分两者的方法在于看船长或船员的某项行为的动机是针対货物述是船舶,但有时候不容易区分或者主体是针对两者,当承

6、运人不能举证两种原因造成货损的各自比例时,依以往的“乩里斯库拉原则”(VallescuraRule),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间接的对承运人一方造成了不公。而《鹿特丹规则》实行完全责任制度,因而根据该规则,这一问题便不会再引起争议。纵观整个《鹿特丹规则》都没有明确可免责与不nJ免责损失无法区分时承运人的责任问题,则该问题有待在《鹿特丹规则》实施的过程中通过司法实践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三、承运人对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所负的赔偿责任(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及免责海牙-维斯比规则釆用的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承认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

7、《汉堡规则》废除了《海牙规则》17项免责,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是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他、他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已经为避免事故的发牛和它的后果采取了-•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即推定过失原则。故承运人无法再厚受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但让承运人证明自己对火灾的发生无过失的推定过失原则似乎太过苛刻,因而汉堡规则规定此项举证责任置于索赔方身上,如果欲援引此条规则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需山索赔方证明火灾系由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而在一般情况下,索赔方往往很难举证证明。《鹿特丹规

8、则》原则上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废除了长期存在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公约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乂不同于《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是从举证责任的角度重新构建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使举证过程更详细且更易操作。第一即依据第2款证明自身和18条的相关人员无过错,笫二即证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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