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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21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主要义务的影响 论文范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毕业论文题目:系名:航海技术系专业:海事管理班级:2013级一班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完成日期:2016年5月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撰写成毕业论文“《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主要义务的影响”。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目录引言1第一章《鹿特丹规则》概述21.1《鹿特丹规则》的立法历程21.2《鹿特丹规则》主要
2、内容简介21.2《鹿特丹规则》主要内容简介2第二章对比分析我国《海商法》和《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主要义务32.1我国《海商法》和《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承运人适航义务32.2我国《海商法》和《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管货义务5第三章《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承运人的影响及应对措施83.1《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承运人的影响83.2我国航运企业应对《鹿特丹规则》的措施8第四章我国政府对《鹿特丹规则》的应对措施114.1我国政府应对《鹿特丹规则》的措施11结束语13致谢14参考文献15II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鹿特丹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就承运人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的比较分析,探
3、讨《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主要义务的重大变革,《鹿特丹规则》明显加重了承运人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加重了承运人的风险和责任。因此,本文即从《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的规定方面探讨其对我国承运人的影响,进而提出我国以及我国航运企业应当如何应对《鹿特丹规则》的措施,使我国航运企业为该公约在我国的生效做好充分的准备。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主要义务影响措施II引言我国是国际海运方面的大国。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特别是商品输出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航运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在对外交往日益密切的背景下,我国航运能力又成为
4、外贸型经济模式发展的制约因素。航运能力的发展,不仅需要航运企业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还需要其对国际航运规则具有相当的了解,并懂得依照国际航运规则的变迁调整自己的经营活动。《鹿特丹规则》由第63届代表大会第67次会议通过,该规则通过之后即供各国加入。我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但我国加入该公约只是时间上的问题。这种情形之下,海事管理研究过程中,我们确有必要强化对《鹿特丹规则》的研究。15第一章《鹿特丹规则》概述1.1《鹿特丹规则》的立法背景在当今世界上,海运是国际贸易中最为主要的运输方式。据统计,在当今国际贸易中,有超过90%的货物运输是通过海运的方式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制定航
5、运方面的规则即是国际贸易立法的重要内容。实际上,在《鹿特丹规则》制定之前,海上货物运输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了三大规则,即《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然而,这三个规则在承运人义务和责任方面的规定各不相同,各国家和承运人从各自利益出发,往往也会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规则。1.2《鹿特丹规则》主要内容简介《鹿特丹规则》共有十八章,共96个条款,其中88个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规定了承运人或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对规则的适用范围、电子运输记录、承运人义务、承运人赔偿责任、货物交付、控制方权利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与我国《海商法》相比较,《鹿特丹规则》具有显著
6、的区别,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承运人责任与义务方面,具体包括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期间、适航义务期间、归责原则等方面。该公约与我国《海商法》在承运人义务与责任方面亦具有显著区别。目前我国还没有签署该公约,其对我国承运人没有约束力。第二章对比分析我国《海商法》和《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主要义务15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则,这种规则在社会生活中对人类活动的调整即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而实现的。即是说,法律规则为人们设定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人们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则有可能招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需要承担不利性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法律通过这种义务与责任的设置,并使之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
7、律关系主体即倾向于依法律的规定安排自己的活动。因而,从这个角度而言,《鹿特丹规则》正是通过对承运人之义务与责任的规定而影响其营运活动的。2.1我国《海商法》和《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承运人适航义务所谓适航义务,即是指承运人所负担的确保其船舶自身状况能够完成船运任务而不至于因船舶原因发生海上运输事故的义务。从其本质上而言,适航义务是承运人对其船舶所承担的维护义务。由于船舶的属性关系着船运的安全,因此承运人这种对船舶之维护义务关系着托运人之货物的安全,因此承运人适航义务又是一种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义务。(一)《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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