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濫用職權與濫用職權罪銜接之探討

行政濫用職權與濫用職權罪銜接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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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濫用職權與濫用職權罪銜接之探討摘要:濫用職權在行政訴訟法和刑法中都有規定,但二者在界定和表現形式等方面不盡相同,給普通百姓以困惑。從法律的統一性來看,也給瞭法律執行者一個難題。如何使濫用職權行為在行政法領域和刑法領域能夠統一、協調起來?這是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都應當關註的一個問題。行政濫用職權與濫用職權罪的銜接應當從作出正確的界定、表現形式的統一、司法審查標準的統一等方面著手關鍵詞:行政濫用職權;濫用職權罪;司法審查中圖分類號:DF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6-0253-02中國立法指導原則之法制統一原則要求立法機關所創設的法律內部和諧統一,做到整個法律

2、體系內各項法律法規之間相互銜接、相互協調,各個部門法之間相互補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復,避免不同法律規范之間或同一類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縱觀中國各部門法,因為所偏重保護的社會關系不同,大多帶有某個領域的“專用性”,以致出現各部門法之間的銜接不夠,比如濫用職權在行政訴訟法和刑法中都有規定,但二者在界定和表現形式、司法審查標準等方面不盡相同,給普通百姓以困惑,從法律的統一性來看,也給瞭法律執行者一個難題。如何使濫用職權行為在行政法領域和刑法領域能夠統一、協調起來?這是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都應當關註的一個問題一、濫用職權司法審查之缺陷中國學術界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對司法審查標準

3、形成不同的分類。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可歸結為合法性標準與合理性標準兩方面,其中合法性標準主要有五個方面:(1)主要證據是否確鑿、充分;(2)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職權;(5)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合理性標準有兩個:1)是否濫用職權;2)行政處罰是否顯示公正。另一種觀點認為,中國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標準隻有合法性標準,沒有合理性標準,濫用職權與顯失公正都屬於合法性標準的范疇III。雖然行政訴訟法第54條可以看做是對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標準的規定,但對濫用職權如何具體審查仍然沒有明確,而且目前的司法審查標準也有其固有的缺陷:I)司法

4、審查標準缺乏靈活性。中國司法審查目前采用的是對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嚴格審查標準,這樣的標準一方面混淆瞭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本質區別,法院通常要以自己對事實的判斷來衡量行政機關對事實的判斷;另一方面也不利於發揮法院和行政機關各自的優勢。由於一些行政事務具有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特點,決定瞭在很多時候法院對事實的認辨能力可能並不比行政機關高明,此時確立靈活多變的審查標準有其必要。針對某些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隻對行政程序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審查,而對事實問題的認定,由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知識的人員去判斷更為妥當。2)重視合法性審查標準,淡化或忽視合理性審查標準。因為中國行政訴訟法第5

5、條確立瞭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種規定很容易造成一種誤解,認為法院隻能進行合法性審查,不能進行合理性審查。雖然有學者認為行政訴訟法第54條中“濫用職權”、“顯失公正”屬於合理性審查標準,但由於對什麼是“濫用職權”、“顯失公正”缺乏明確的界定,過於抽象和籠統,可操作性不強,因此經常被束之高閣,使得合理性審查標準成為“口號式”標準,實踐中以合理陛標準為依據而撤銷行政行為的鮮有前例。由於行政濫用職權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解釋,所以對行政濫用職權的認定,是實踐中較難把握的一個問題在刑法層面,刑法條文也沒有對濫用職權行為作出進一步的明確,同樣給實務界留下瞭一個審查難題。人民法院要正確

6、作出裁判,必須首先審查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職權,而後進一步審查該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在刑法學理上大多數意見都將超越職權劃歸濫用職權范疇,筆者以為,這種劃分有其缺陷:(1)與行政濫用職權不統一。從法制統一的要求看,濫用職權與超越職權不宜時分時合,同為濫用職權一語,不能截然劃分為行政法意義上的濫用職權與刑法意義上的濫用職權,雖然違法與犯罪之間有量和質的區別,卻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行政濫用職權的社會危害性隻要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即致使公共財產、國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就可以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而不必對濫用職權作不同的解釋,以視區別。(2)從法律特征看,濫用職權與超越職權之間

7、界限分明。雖然濫用職權與超越職權都有不正確行使權力的成分在內,但二者界限很明顯,濫用職權以行為人有資格行使該權力為前提,而超越職權以行為人沒有資格行使權力卻超越瞭職權作出行為為前提。由於濫用職權是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力,因而在形式上一般看起來是“合法”的,超越職權則是超越其職務范圍行使權力,因在形式上就是違法的。換句話說,濫用職權屬於隱性違法,超越職權屬於顯性違法。因此,筆者以為,還是將濫用職權與超越職權分開定罪處罰為宜,否則容易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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