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中濫用職權的防范研究

行政管理中濫用職權的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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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中濫用職權的防范研究【摘要】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瀆職犯罪問題突出,不僅造成瞭重大損失,而且嚴重危害瞭國傢執法活動和法律的權威,損害瞭國傢的信譽和形象。行政管理濫用職權的原因、表現形式等問題,至今在立法上存在較多爭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瞭對濫用職權的有效控制。應保證行政管理嚴格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公平。【關鍵詞】行政管理濫用職權執法依法行政是現代社會行政管理的要求。行政行為的可控程度取決於執法的嚴格程度,保證行政管理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預防權力濫用,才能提高行政管理

2、的效率和公平行政的力度。作為國傢賦予權力的行政管理主體,要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防止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必須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既不越權,又不濫用。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享有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和自行決定的自由,即享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在何時何地行為、怎樣行為的自由行政管理權。這是現代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自由權力。不過也正因如此,為行政濫用職權提供瞭借口和依據。一些行政管理人員未能貫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誠實守

3、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因此使得行政濫用職權成為公眾關註的焦點,也成為行政法學理論研究的重要課題。行政管理濫用職權的相關理論行政管理濫用職權的涵義。所謂行政管理中的濫用職權,就是濫用自由裁量權,包含行政主體在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所有為達到一定的管理目的,而不正當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違法行為的總和。世界各國對行政濫用職權的內涵一直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比如,英國把濫用權力僅視為越權的一種表現形式;美國把濫用職權界定為濫用自由裁量權;但是在法國、德國,濫用職權則是指行政主體行使權力違反法律的目的。行政職權指行政

4、主體依法享有的對某個領域或者某個方面行政事務按照一定方式進行組織與管理的行政權力,是法律賦予行政主體的權力。依據法律約束程度,行政職權可以劃分為羈束性行政職權與自由裁量性行政職權兩部分。行政主體濫用職權就是濫用自由裁量權和羈束裁量權。濫用主要是指不合理利用,沒有限度地使用自身的權力。行政管理職權的濫用,就是指行政主體運用或行使職權時缺乏限制,過度使用而超過瞭某種限度,這個限度是指行政職權存在和運行的法定界限。所以說行政濫用職權實際上就是一種違法行使權力的行為。①構成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須具備以

5、下三個要件:一是具體行政行為不盡合理,但沒有超岀法定權限。“未超岀法定權限”是濫用職權與超越職權的主要區別之一。二是具體行政行為違背或者偏離瞭法律、法規的目的、原則。這是構成濫用職權的實質要件之一。三是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不合理的。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和幅度內,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客觀的、公正的、合情合理和適當的,倘若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即構成濫用職權。行政濫用職權的原因。行政主體濫用職權產生的原因有很多,歸納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法律不健全。我國

6、的立法史相對較短,一些領域中的立法還是空白,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和完善;另一方面,從尊重法律威嚴、方便執法的角度出發,盡量限制職權的濫用,國傢的法律法規應當盡可能削弱自由裁量權。目前我的《刑法》、《民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具有行政執法內容的法律法規,其中的條款內容對處罰標準的規定,大部分都自由裁量空間較大。②其次是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匱乏。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一些行政執法人員沒能跟上腳步,對相關法律和法規的內容不完全掌握,導致職權的濫用。另外,執法人員的特權意識、盲目自大的

7、思想傾向,表現為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敬畏心理,不能做到依法管理。最後是缺少執法監督。權力缺乏約束,就可能出現濫用。特別是我國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調查權、處罰權不分開執行,導致行政管理自由裁量權過寬,一部分執法人員的行為沒有約束力,濫用職權以罰代刑、以權謀私等行為屢見不鮮。加之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不透明,政務不公開,執法缺乏監督,更是造成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直接誘因。行政管理濫用職權的表現。目前,一部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行為,使行政管理工作有失公允,具體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第一,對

8、法律條款的解釋不明晰。擅自根據自己的理解解釋彈性法律用語。對於法律條款的解釋不一致,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和該項法律的立法初衷不一致,其解釋和執行不符合社會公認的基本準則。比如對某一項條款前後不一致的解釋、對某一項條款無根據地擴大或縮小解釋、違背相關政策及文件對法律條款解釋等。第二,失去法律的平衡原則。每一項立法的目的,都是要維護社會的公平,通過立法規定維護各方利益,保持自由裁量過程中各方利益、價值的平衡,越權就會使行政行為顯失公正。第三,行政管理的不正當遲延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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