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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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第三方资助仲裁小组委员会《第三方资助仲裁》咨询文件摘要第I部:概览研究范(参阅咨询文件的导言)1.过去十年,第三方资助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日益普遍,包括澳大利亚、英格兰及韦尔斯、欧洲多国,以及美国。采用第三方资助安排,通常是因为当事人缺乏财政资源,无法透过仲裁或诉讼提岀自己的申索。第三方资助合约一般订明,第三方出资者会支付受资助当事人在仲裁或诉讼法律程序中的讼费,并会在受资助当事人从该等受资助法律程序讨回得益时,收取判决或仲裁裁决金额的某个百分比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回报。如未能在法律程序中讨回得益,则第三方岀资者不会就已付给受资助当事人的资助金收取还款或回报。2.香港是主要国际

2、仲裁中心之一。如果香港法例准许第三方资助仲裁,参与在香港进行仲裁的当事人,很可能会考虑应否寻求第三方资助。3.根据约于七百年前在英格兰发展而成的助讼及包揽诉讼法律原则,香港法院裁定第三方资助诉讼兼属侵权行为(民事过失)及刑事罪行,因而须予禁止,但有三种情况例外:(1)第三方能够证明口己対诉讼结果有合法权益;(2)当事人能够游说法庭准其取得第三方资助,使其可获寻求公义的渠道;及(3)所涉及的是杂项类别法律程序(包括无力偿债法律程序)。4.至于助讼及包揽诉讼原则是否亦适用于在香港进行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情况并不清晰;从终审法院在UnruhvSeeberger案的判决可见,】法庭表明对这个问题不下

3、定论。(2007)10HKCFAR31,第123段。5.2013年6月,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律政司司长委托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这个课题,研究范围如下:“检讨现时关于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情况,以便考虑是否需要进行改革;如需要进行改革的话,则提出适当的改革建议。”小组委员会成员1.小组委员会于2013年6月委出,负责研究上述课题,成员如下:甘婉玲女士大律师(主席)金叶大律师事务所杜沒塑先生,SC资深大律师TempleChambers大律师事务所彭耀鸿先生,SC资深大律师贝纳祺大律师事务所欧智乐先生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解决争议业务全球主管郑若骅女士,SC资深大律师德辅大律师事务所JasonKara

4、s先生立祁律师事务所主管暨讼辩律师2.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高级政府律师冯淑芬女士是小组委员会的秘书。3.小组委员会成立以来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和考虑研究范围内的事宜。本咨询文件的建议为讨论所得成果,代表小组委员会的初步看法。现谨提出这些建议,以供社会大众包括公众人士、仲裁使用者、仲裁服务提供商、第三方出资者规管机构及这个课题的所有关注者考虑。4.小组委员会对香港现行法例及做法进行了检讨,并分析了多个外地司法管辖区在第三方资助仲裁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是否准许第三方资助仲裁,及以何条款准许第三方仲裁)。随着有关工作完成,小组委员会现发表本咨询文件,就(a)第三方资助仲裁在香港的现况是否需要改革,

5、以及(b)若需改革时有何适当改革方式两个问题,征求公众的意见和评论。建议5.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如下:建议1我们建议应修订《仲裁条例》,订明香港法律准许在香港进行第三方资助仲裁。建议2我们建议应为那些提供第三方资助予在香港进行仲裁的当事人的第三方出资者,订定清晰的专业操守标准及财务标准。建议3我们邀请公众就以下问题提交意见书:(1)适用的专业操守标准及财务标准的订定和监管,究竞应该(a)由现有或日后成立的法定机构或政府机构进行(如属此情况则应为哪类机构),抑或(b)由自我规管机构进行,不论是试行一段期间或是永久实施;以及应如何执行专业操守标准及财务标准。(2)适用的专业操守标准或财务标准应如何

6、处理以下事宜或其他额外事宜:(a)资本充足要求;(b)利益冲突;(c)保密性及法律专业保密特权;(d)域外适用范围;(e)第三方出资者对仲裁的控制权;(f)就第三方资助向仲裁庭及仲裁另一方/其他各方作出的披露;(g)终止第三方资助的理据;及(h)投诉程序及执行事宜。建议4我们邀请公众就以下问题提交意见书:(a)第三方出资者应否就其资助的个案直接为不利费用令负上法律责任;(b)如(a)段的答案是肯定的话,可如何就香港法律及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的承认及执行事宜,施加上述法律责任;(C)是否需要修订《仲裁条例》,就仲裁庭命令第三方出资者提供费用保证的权力作出规定;及(d)如

7、(c)段的答案是肯定的话,就香港法律及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的承认及执行事宜而言,该项权力的根据为何。咨询期11.咨询期将于2016年1月18日(星期一)结束。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就本咨询文件所列议题提出意见、评论及建议,这对小组委员会达成最终结论会有极大帮助。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第三方资助仲裁小组委员会《第三方资助仲裁》咨询文件摘要-第II部:详细内容第1章:引言1.香港是亚洲主要的商业、金融及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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