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香港仲裁法改革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香港仲裁法改革

ID:34524977

大小:356.29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3-07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香港仲裁法改革_第1页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香港仲裁法改革_第2页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香港仲裁法改革_第3页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香港仲裁法改革_第4页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香港仲裁法改革_第5页
资源描述: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香港仲裁法改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立法會CB(2)899/08-09(06)號文件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討論文件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香港仲裁法改革引言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先後於2005年6月、2007年5月及2008年1月的會議上討論仲裁法改革的事宜。正如2008年1月提交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所提及,律政司於2007年12月31日發表了《香港仲裁法改革及仲裁條例草案擬稿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就有關建議及夾附於諮詢文件內的《仲裁條例草案》諮詢稿(“條例草案擬稿”),徵詢公眾意見。為期4個月的段諮詢期延長了兩個月,並已於2008年6月30日完結。本

2、文件旨在向事務委員會匯報建議改革的最新進展。就諮詢文件收到的回應2.律政司就諮詢文件和條例草案擬稿收到超過40個回應,其中包含一些非常實質的意見。有關回應者的列表見附件。3.律政司在收到這些回應後,得到為落實香港仲裁法委員會所發表的報告書而成立的部門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屬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的協助,初步檢視了這些回應。工作小組考慮的主要事項4.律政司得到小組委員會的協助,已識別出一些事項並提供建議讓工作小組進一步考慮。現把其中一些主要事項載列於下文:(a)改革方法諮詢文件建議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採用的《國

3、際商事仲裁示範法》(“《貿法委示範法》”)的基礎上,訂立適1用於各類仲裁的單一仲裁制度,從而取消現行《仲裁條例》(第341章)中本地仲裁與國際仲裁之間的分別。條例草案擬稿轉載了《貿法委示範法》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文並訂明其法律效力,當中部分條文亦進行了變通及修改。我們所接獲的意見大體上支持訂立單一制度,但亦有少數回應者提出反對意見,對採用《貿法委示範法》的方式表示關注。他們認為這可能會引起誤解,令人以為香港並非實行《貿法委示範法》的司法管轄區。(b)除另有命令外法律程序須在公開法庭進行聆訊訊訊訊------條例草案擬稿第第第第16

4、條條條條條例草案擬稿第16(1)條訂明,根據條例草案擬稿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須公開聆訊。第16(2)條進一步訂明,法院須應任何一方的申請,命令該等法律程序以非公開聆訊方式進行聆訊,但如在任何個別個案中,法院信納該法律程序應在公開法庭進行聆訊,則屬例外。部分回應者認為在仲裁程序中保密性的推定應獲優先考慮,並建議第16條應訂明,根據條例草案擬稿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須以非公開方式進行聆訊,但如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法院主動在任何個別個案中,信納該法律程序應在公開法庭進行聆訊,則屬例外。(c)委任法官為仲裁員或公斷人------條例草案

5、擬稿第第第第32條條條條條例草案擬稿第32條就可能委任法官為仲裁員或公斷人作出規定。諮詢文件提出另一個方案,就是司法人員不應擔當1仲裁員或公斷人,但有兩個情況屬例外;大部分回應者贊成這個方案。1第一個例外情況是,只有當有關的司法人員在其未接受委任為司法人員前,已在仲裁程序中擔任獨任仲裁員,則在此情況下才可接受委任為獨任仲裁員。第二個例外情況是,基於憲法上的理由,有關的司法人員有需要擔任特定仲裁程序的獨任仲裁員;但有建議指出,第二個例外情況應修訂為基於“法例規定”而非基於“憲法上的理由”。2(d)仲裁庭對其管轄權作出裁定的權力-

6、-----條例草案擬稿第第第第35條條條條條例草案擬稿第35(1)條使《貿法委示範法》第16條具有效力,賦予仲裁庭權力,可以對本身的管轄權作出裁定。該條文訂明,如果仲裁庭裁定本身有管轄權,則可就這個裁定向法庭提出上訴,但如果仲裁庭裁定本身並無管轄權,便不可就這個裁定提出上訴。部分回應者建議第35條亦應訂明可就仲裁員裁定沒有管轄權而提出上訴。(e)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條例草案擬稿第85條條條條在條例草案擬稿第85(2)條下加入新條文,訂明除非尋求強制執行香港以外地方作出的裁決的一方當事人,能證明作出裁決的地方的法院會交

7、互強制執行香港作出的裁決,否則法2院不得准予強制執行該裁決。根據現行《仲裁條例》(第341章)第2GG條,香港的法院無需得到上述交互強制執行裁決的證明也可強制執行一項仲裁裁決。因此,意見書中有對在第85(2)條就強制執行仲裁裁決事宜增訂交互強制執行裁決的新規定,有所保留。(f)根據第101條自動適用的供選用的條文當作在分判個案中適用------條例草案擬稿第第第第102條條條條條例草案擬稿第102條訂明,如根據條例草案第101條,附表3所有條文自動適用於某仲裁協議,而且載有該仲裁協議的合約標的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再以次合約而轉予

8、任何人,而該次合約亦載有仲裁協議,則附表3所有條文亦適用於該次合約內2在第85(2)條下所增訂的新規定,旨在確保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的仲裁裁決,不論屬公約裁決、內地裁決,或者既非公約裁決又非內地裁決,均按照同一原則准予強制執行,即作出尋求在香港強制執行的仲裁裁決的相應仲裁地、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