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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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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报告书遗嘱、未留遗嘱情况下的继承以及死者家属和受供养人士的供养问题(论题十五)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谨提交“遗嘱、未留遗嘱情况下的继承以及死者家属和受供养人士的供养问题”研究报告书,本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律政司马富善先生首席按察司杨铁梁爵士法律草拟专员区敬德先生赵世彭博士郑正训先生傅雅德按察司(1983-89委员)叶文庆医生(1983-89委员)叶锡安先生李柱铭先生陆恭蕙小姐莫天敏按察司罗德士先生宋衍礼先生谭惠珠女士谭王䓪鸣女士戴逸华教授翁松燃博士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报告书遗嘱、未留遗嘱情况下的继承以及死者家属和受供养人士
2、的供养问题目录页次引言1-2研究范围工作概述及鸣谢第1章背景3-5国际人权非婚生子女:市民意见调查本报告书的编排第I部:遗嘱法第2章形式及鉴证6-14现行法律司法执行法第17条的效力条例第5(2)条:一般豁免能力海外法例赞同所作的改变签署第3章遗嘱条例的各项修订15-26194引言讨论的条款第4章纠正、释义及证据27-29引言英格兰及威尔斯所作出的更改外在证据给予配偶的馈赠含糊不清第5章遗嘱的登记30-31英国条文香港条文建议第6章国际遗嘱32英国条文建议第II部:无遗嘱继承法第7章无遗嘱继承法:引言33-34无遗嘱继承法研究范围无遗嘱继承法
3、的范围旧法例1971年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假设立遗嘱者第8章尚存配偶的权利35-42有关分配剩余遗产的现行规则配偶有权购买动产但不包括婚姻住所现况令人不满建议:法定遗产194建议:个人动产建议:婚姻住所根据外国法律尚存配偶获得利益第9章“子女或子孙”43-48现时情况现况并不公平更改建议非婚生的无遗嘱者对现况的批评更改建议第10章“兄弟或姊妹”49-50现时情况建议第11章夫妾关系51-53现时情况对现况的批评建议妾侍及子女妾侍及兄弟姊妹第12章杂项54-57新界土地中国习俗法例法定信托保障受托人及遗产代理人政府第III部:供养死者家属及受供养人
4、第13章遗属生活费条例58-59沿革本港须予改革第14章有权申请者60-64194“受供养人”的定义尚存配偶、前配偶、妾侍及男方死者的父母死者的子女其他“受供养人”第15章司法管辖权及法庭权力65-69司法管辖权法庭颁发命令的权力法庭须予考虑的事项第4(1)条但书申请时限第16章可拨出供养家属的财产70-71“净遗产”净遗产及新界土地净遗产及其他财产第17章防止逃避规定72-73现况处理财产遗嘱赠产契约受托人建议第IV部:综合及修订条例第18章综合条例74研究范围法律的易明易用性建议第19章修改条例75英国惯例及程序建议第V部:剥夺权利第20
5、章剥夺权利76194剥夺权利规则英国1982年剥夺权利法香港拟提出的建议第VI部:建议摘要第21章建议摘要77-85对遗嘱条例(香港法例第30章)所作出的建议修订对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香港法例第73章)所作出的建议修订对供养死者家属及受供养人所作出的建议修订综合及修改条例剥夺权利附件1公众对非婚生子女意见调查报告86-104附件2经咨询的机构或人士105附件31982年司法执行法:第27及28条,和第二附表(英文本)106-109附件4根据1971年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的遗产分配表110-118附件51975年继承(供养家属)法:第3及8–13条(
6、英文本)119-124附件6遗嘱(修订)条例草案(英文本)125-142附件7无遗嘱者遗产(修订)条例草案(英文本)143-161附件8继承(供养家属及受供养人)条例草案(英文本)162-190附件9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修订)条例草案(英文本)191-194说明194本报告书所引用的所有法例,仅是法例的译本,旨在供读者参考。译文虽已力求准确,但如须知悉权威性及有法律效力的条文,仍须参阅英文原文。194引言1.1984年9月3日,首席按察司与律政司根据1980年1月15 日总督会同行政局赋予的权力,以及其后在1983年6月7日所作的有关修订
7、,提交下列问题予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会”)研究,并作出报告:“遗嘱法1.鉴于下列情况,遗嘱法应否作出更改:(a)英国在1982年对司法执行法第IV部条文已予修改;及(b)华裔立遗嘱人对按照遗嘱条例(香港法例第30章)第5(2)条而订立遗嘱的需求。2.1973年10月26日,各国在华盛顿缔结‘就国际遗嘱形式制定统一法公约’,香港是否有必要或需要就国际遗嘱制定法律,以符合该公约附件规定?无遗嘱者继承法3.(a)以一般情况而言,现行无遗嘱者继承法是否令人满意?是否有必要或需要更改这方面的法律?(b)特别是,现行法律规定,如无遗嘱者的土地属于新界条
8、例(香港法例第97章)第II部适用的土地,则须另行分开继承,此情况是否令人满意?死者家属和受供养人士的供养问题4.关于供养死者家属和受供养人士,包括提供足够赡养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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