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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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重庆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创业团队成功创业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根据《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设立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和国内外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种子引导基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运行,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种子

2、引导基金按"多方联动、专项管理、公益运作"的原则,与各区县(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组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第五条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重庆的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  第二章种子引导基金管理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管理职责为:  (一)审批种子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  (二)审批种子基金设立、增(减)资、清算等方案;  (三)审批种子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四)审批种子引导基金管理费;  (五)对种子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作

3、为种子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种子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细则;  (二)拟定种子基金设立、增(减)资、清算等方案;  (三)拟定种子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四)监督种子基金管理运行;  (五)负责数据统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按季向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提交《种子引导基金的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工作。  第八条种子引导基金在每支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  第三章种子基金运营  第九条每支种子基金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委托区

4、县(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的相关机构按专项资金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条区县(园区、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种子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新创业氛围浓厚,辖区内有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  (二)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20个以上;  (三)有具备投融资、创业孵化等服务能力的机构;  (四)对种子基金的出资不低于60%。  第十一条种子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  (二)入围重庆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专项行动或经各类公开举办的创业大赛筛选出的优胜项目;  (三)具有对新技术、

5、新构思、新原理商业潜能的发掘能力;  (四)未获得其他创业投资支持;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方式投资,其单项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原则上不为控股股东。种子基金持有的股权5年内不参与分红。  第十三条种子基金以免息信用贷款方式贷款,其单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能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备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创业孵化等服务能力;  (四)自行承担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

6、职责:  (一)承担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三)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风险管控;  (四)对投资、贷款损失组织认定;  (五)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六)承担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区县(园区、高校、科研院所)负责对种子基金的管理运行进行监督,并组织对种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和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所有投资、贷款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种子引导基金和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

7、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支持对象违规使用投资(贷款)资金的,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终止投资(贷款)、收回投资(贷款)资金、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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