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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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绪论1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又是史学的一门专史。它以通史的形式阐述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探讨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研究历史上各统治阶级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下,依据什么原则,通过什么方式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又如何通过司法活动来建立法律秩序、监督法律的执行以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各历史阶段中对经济基础所产生的促进或阻碍作用。历史上各统治阶级在运用法律武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确立各种权利义务界限等方面都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这是历史

2、留给现实的一份宝贵文化遗产。通过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制史,对这份文化遗产做一番剥剔梳理,去粗取精,舍弊求利,汲取一切有益的东西,对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大有裨益的,也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不可或缺的工作。2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出发,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坚持阶级分折和历史分析相统一的研究方法,将历史上的法制纳入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考察。实事求是地说明和论证中国法制史的基本问题和主要内容。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从历史发展的整体上去掌握法制的沿革及内在联系

3、,不能就法论法,要了解法制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更要了解社会经济基础对法制兴废沿革的决定作用,否则会无法掌握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3二、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从《法经》到《大清律》,中国封建法典具有明晰的因革关系,长期自成体系,独具特色,很少受外来影响,并自唐朝起对东亚发生重大影响,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可以表述如下。(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令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作为国家的象征、统

4、治阶级的总代表,皇帝的人身和权威皆受法律严密保护,不论有意无意,稍有触犯,即是重罪。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而法律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4(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礼原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化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行为规范。经过汉

5、儒改造,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七弃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同样的行为不一定同罪,同样的罪名不一定同样处刑,行为人的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识非常淡漠。5(三)法律以刑法为主中国历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

6、历代法典通称刑律,虽然其中也包含着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但比重很少,条文亦比较简陋。以刑法为主,杂揉其他部门法的混合编篆形式,这就是通常所说“以刑为主”,“诸法合体”。这种把实体法与程序法混同,以刑罚的手段解决一切非刑事案件的作法,暴露了封建法律在司法镇压上的残酷性。在中国古代,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所造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发达,加上宗法族权对民事纠纷的实际调节作用,以及专制主义禁锢下法理学的缺乏研究,使得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结构形式延续了二千多年,一直到清末才开始起草独立的部门法典。6<<中国法制史

7、>>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7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有财产逐渐出现,人类由无阶级社会逐步进入阶级社会。原始氏族组织逐步转化为国家组织。原始社会的部分习俗逐步转化为法律,这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我国大约是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历史上关于尧、舜、禹相继禅让的传说,反映了推举部落联盟领袖的原始民主制度。但是,禹继位以后,这种制度遭到破坏,禹晚年,部落联盟推举伯益继承禹位,禹却在暗中培植儿子启的势力,要传位

8、给启。禹死后,启凭借禹的威望和既得的权力,“攻益而夺之天下”①,“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②.从此,“天下为公”转变为“天下为家”。这是中国奴隶制国家形成的最终标志,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奴隶制的法制。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由于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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