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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4
《民事答辩分公司第一分公司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武玉权职务:经理因原告李闯诉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泉财公司第一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泉财公司第一分公司就原告方的民事诉讼提出答辩如下:购车人李雄飞、购车担保人高建飞于2010年11月18日与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财公司)签订了《消费贷款购车合同》,经榆阳区公证处依法进行了公证,李雄飞购买了泉财公司经营的福田牌牵引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81846/挂陕KN902,李雄飞购车整价为36.5万元整。购车人李雄飞购车时首付泉财公司车款为14.6万元整,下
2、欠21.9万元车款由泉财公司担保,李雄飞向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市开发区支行贷款,且于2010年11月18日签订了为期二年即从2010年11月18日至2012年11月17日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经榆阳区公证处依法进行了公证。李雄飞釆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市开发区支行贷款。根据李雄飞与泉财公司签订的《消费贷款购车合同》之协议内容;购车人李雄飞购车后将对该车有独立的营运自主权,并在营运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肇事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其全额承担;购车人李雄飞在未付清全部车款、法定税费之前泉财公司将该车的所有权保留在泉财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根据
3、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除了适用于四川省高院请示的特定情形外,还可适用于以下情形: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人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人均不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
4、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购买方控制着该车的行使运输,运输什么货物,给谁运输,雇佣谁为驾驶员都是购买方的事情,与泉财公司第一分公司无任何关系。泉财公司只是汽车出卖方,将所有权保留在泉财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泉财公司第一分公司既不参与该车的经营运输,又在该车上不享受分文利益。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精神,泉财公司第一分公司对原告诉请因与李雄飞所购汽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的财产损害,泉财公司第一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陕K81846/挂陕KN902以我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分公司投保了两
5、份交强险,赔偿限额为24.4万元整,投保了两份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为55万元整,原告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实际车主李雄飞承担。此呈绥德县人民法院答辩人: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二O—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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