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行政执法实务培训

全国行政执法实务培训

ID:37589972

大小:115.00 KB

页数:25页

时间:2019-05-25

全国行政执法实务培训_第1页
全国行政执法实务培训_第2页
全国行政执法实务培训_第3页
全国行政执法实务培训_第4页
全国行政执法实务培训_第5页
资源描述:

《全国行政执法实务培训》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全国行政执法实务培训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背景资料:1、中国法律体系冲刺形成2011年全国两会上,官方高调向世人宣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了配合这一论断的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座谈会,“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实际,适应改革改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月21日25日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连续发表四篇评论员文章,阐述法律体系的意义,营造舆论。这个体系是:自1982年通过现行宪

2、法,先后四次修订,截止2011年2月底,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40件,行政法规690件,地方性法规8600件,构成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四个阶段:1996年2月正式提出,2002年11月初步形成,2007年基本形成,2010年已经形成,四个阶段,形成不等于完成。拍砖:问题:法律是妥协中庸的产物,不适应现实情况。立法方面实行的是“多条腿走路的办法”,因而造成事实上形成了“摆设立法”“层级矮化”、“部门切割”、“庞杂破碎”、“缺乏体系”、“打架严重”。宪法授权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立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决、决而不刚,主体繁多。良法与恶法之争。2005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行政法规、地方

3、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审查备案工作程序》希望得到改观:法律界人世直言:对法治有信心、对法律无信仰。今后需要注意的是:先改革后立法、着眼于新法,运动式清理,精力放在修改完善上下功夫。目前:只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的路还很长,陕西国土厅会议决定形式否定法院生效判决,校园血案,法律血案,拆迁惨案,信访量大。实务界存在的问题: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口头上讲法,实质上不讲法,而是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但经过历史经验表明,只要实现法律效果,必然同时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法治不是方法论的问题,而是认识论问题,今后如果还报着这个思路,执政党和人民之

4、间就失去了宝贵的中间地带。今后上下共同的意愿:转变三个中心:以立法为中心转向实施法律为中心;从加强法治制度规范化建设为中心转向法治文化建设中心,从数量型立法中心转向质量型立法中心。2、宪法学案例分析:河南种子条例案  案情: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此案的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根据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立法精神,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法

5、规之间的冲突使两者的赔偿相差了几十万元。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法院根据上位法做出了判决。然而,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原文如此)自然无效......”判决书在当地人大和法院系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为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此事的通报上指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进行评判。目前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直接要求下,洛阳中院已初步拟定撤销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理审判员的处理决定。  

6、问题:李惠娟法官是否有权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  解析:李惠娟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因与国家制定的种子法相冲突而自然无效。因为中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宪法上实际上实行的是人大至上,行政和司法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有分工,但没有制衡。人大制定法律,同时解释法律和监督其他机关执行法律。法院没有权力审查人大的立法是否具有合宪和合法性。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官在办案时发现地方性法规或行政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应中止案件审理,报告所在法院,由所在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立法法》

7、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或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向法规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法规制定机关据此对相应法规进行修改),最后,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经法规制定机关作出修改后的法规,恢复对案件审理和做出判决。  联系到本案,基层法院和中高级法院只应有权选择适用相应规范,而不宜由它们直接和最终对法规、规章确认违法或宣布无效.  思考:本案件引发之问题实际上远不是谁对谁错的争论,而是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