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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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狭义上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实现法律的目的为宗旨,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并取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二是依法采取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制定规范性文件;2.行政检查;3.行政许可;4.行政奖励;5.行政物质帮助;6.行政征收;7.行政处罚;8.行政确认;9.行政裁决;10.行政强制;11.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法治,从立法层面上来说,就是对权力与权利关

2、系的合法配置。法治目标或者说作用,就在于划清公权力与社会主体权利之间的界限,控制公权力的行使。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在于,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政府的公共权力就不得行使。而社会主体则不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社会主体权利和自由就不受限制。权利是社会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权力是社会主体在通过自己个体的力量仍无法保障其自由和权利实现时,将其权利共同让渡给其代表者,这些让渡的权利汇聚而成的一种公权强制力。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公平和公正原则,比例原则

3、,权利救济原则等六大原则构成了我国当前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体系。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源于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的授予,行政执法主体不可能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职权法定原则的另一层含义对行政执法机关来说,法律禁止的,不得为之;凡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当然也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贯彻职权法定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任何情况下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2.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3.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都需要“法定”。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凡在涉及公民、组织重大权益的事项上(

4、尤其是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必须有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确授权才能从事此项行政活动。确立法律保留原则的依据如下:1、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关于人身自由罚的设定权,《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就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只能通过法律加以规定。2、《处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贯彻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如下: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

5、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增加相对人的义务。3、行政执法必须有明确授权,且在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之内,又符合法律精神的情况下,才能为之。4、行政执法主体不得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法理信条。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果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诸多选择或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居于优先地位,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而不能选择法规和规章为据,以此精神和准则指导行政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的选择。贯彻法律优先原则的要求如下:1、在法律规范体系的效力层阶上,法律高于其他任何法律规范。2、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无论是制定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

6、行为,还是直接对个案实施的具体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3、在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4、在无法律可选择的情况下,再按法规、规章等位阶层次选择适用的规范。“公平”、“公正”原则,即平等保护原则或不歧视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时要平等地对待相对人,同类情形同样处理,公道正派,不偏私和歧视,用这样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均衡原则。比例原则旨在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设置一种内在标准

7、,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成比例、相一致。权利救济原则是指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所侵害时,应当设立补救途径予以补救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权利救济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三种类型。24贯彻权利救济原则的要求:1.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作出执法行为阶段就尽可能消除隐患,力求使执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合乎法律规定,以避免或者减少公民、组织提出异议。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的救济请求,哪怕其结果并不能获得补救。3.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事后监督和

8、救济制度,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制度。4.重视事前和事中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公民、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制度。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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