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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国立彰化师范大学学则修正条文对照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修正說明第一條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訂定之。第一條本學則依據「大學法」第五章、「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訂定之。文字修正第六條遇有學士班學生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但本校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勒令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第六條遇有學士班學生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
2、級不得招收轉學生。…但本校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勒令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有關招生簡章另定之。文字修正第八條新生因病、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幼兒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按時入學時,得於註冊截止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期滿而需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時,得經校長核准後,延至次學年入學。毋須繳納任何費用。第八條新生因病、懷孕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按時入學時,得於註冊截止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期滿而需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時,得經校長核准後,延至次學年入學。毋須繳納任何費用。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
3、彈性規範哺育三歲以下幼兒婦女之入學規定。第九條每學期開始,學生須依規定之日期辦理註冊,因故未能於當日完成註冊者應請假申請延期註冊或分期繳納學雜費。註冊日後二週內未完成註冊者,應於第三週辦理休學,未辦休學者,以自動退學論。第九條每學期開始,學生須依規定之日期辦理註冊,因故未能於當日完成註冊者應請假申請延期註冊。註冊日後二週內未完成註冊者,應於第三週辦理休學,未辦休學者,以自動退學論。對經濟有困難之學生准予分期付款方式繳納學雜費,以減輕經濟負擔,使其專心向學。第十條每學期於規定時間內將繳費通知單寄發學生;有關繳費通知單補發方
4、式由出納組規定之。研究生及延修生須持繳費通知單繳納學分費,修讀專班者依規定繳交學分費。大學部學生修習碩士班課程者,須依研究所標準繳納學分費。依規定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於繳費期限截止後三週內未補繳者,所選該科以零分計算。第十條每學期於規定時間內將繳費通知單寄發學生;有關繳費通知單補發方式由出納組規定之。研究生及延修生須持繳費通知單繳納學分費,超修者須繳納超修學分費,修讀專班者及九十一學年度起之輔系生、雙主修生須繳納各科之學分費。依規定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於繳費期限截止後三週內未補繳者,所選該科以零分計算。惟超修者,由電腦亂數優
5、先選取必修科目刪除選課紀錄。一、已取消超修繳費之規定。二、91學年度前之輔系生已畢業,勿須再註明開始實施年度。三、超修已無須繳費,有關未繳費之罰則一併刪除。第十一條學生於期末由所屬系(所)教師輔導次一學期之選課,以備於規定之期間進行預選。每學期開學後,學生得於規定之時間內辦理一次加、退選手續。相關選課規範由教務處課務組擬訂,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十一條學生於期末由所屬系(所)教師輔導次一學期之選課,以備於規定之期間進行預選,並得於次一學期開學後,在規定之加退選時間內辦理一次加、退選手續。一、導師線上建議選課已實施中,將
6、之列入學則。二、選課細節繁瑣,必須另訂規範,以資遵循。第十六條學生得依規定辦理校際選課;如有特殊需要,得依規定申請暑期開班授課。有關校際選課及暑期開班授課之規定,由課務組擬定,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部備查。第十六條學生得依規定辦理校際選課;如有特殊需要,得依規定申請暑期開班授課。有關校際選課及暑期開班授課之規定,由課務組擬定,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報部備查後實施。依據教育部98年年7月15日台高(二)字第0980122690號函修正法規訂定程序。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一、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6月1
7、0日學生成績優異,在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學習需要及女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得再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二年。…本校學士班學生畢業前至少須通過一項外語能力檢定或修習相關外語課程,相關辦法由語文中心另訂之。本項規定自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之。…學生成績優異,在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期限,以
8、二年為限,惟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本校學士班學生畢業前至少須通過一項外語能力檢定或修習相關外語課程,相關辦法由教務處另訂之。本項規定自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之。…初審通過大學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同意女學生就讀大學以上學位及學程時,因懷孕、分娩或撫育3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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