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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9
《国立台北护理学院组织规程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对照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臺北護理學院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本規程依大學第一條本規程依大學原大學法第八條條文經法第三十六條暨有法第八條暨有關94年12月28日總統令關規定訂定之。規定訂定之。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條次變更為第三十六條,爰配合修正。第四條本校設下列各第四條本校設下列各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系、所、組及通識系、所、組及通識一條:「大學依本法第教育中心:教育中心:十二條增設及調整一、護理系:學士班、一、護理系:學士班、院、系、所、對外招生碩士班、博士班。碩士班、博士班。之學位學程與招生二、醫護管理系:學士二、醫護管
2、理系:學士名額,應報本部核定;班(護理管理組、醫班(護理管理組、醫其規劃及執行結果,由務管理組)、碩士務管理組)、碩士本部進行追蹤考核,並班。班。作為核定之依據。」爰三、嬰幼兒保育系:學三、嬰幼兒保育系:學配合修正。士班、碩士班。士班、碩士班。四、運動保健系:學士四、運動保健系:學士班。班。五、資訊管理系:學士五、資訊管理系:學士班、碩士班。班、碩士班。六、長期照護研究所:六、長期照護研究所:碩士班。碩士班。七、聽語障礙科學研究七、聽語障礙科學研究所:碩士班。所:碩士班。八、護理助產研究所:八、護理助產研究所:碩士班。碩士班。九
3、、醫護教育研究所:九、醫護教育研究所:碩士班。碩士班。十、中西醫結合護理研十、中西醫結合護理研究所:碩士班。究所:碩士班。十一、旅遊健康研究十一、旅遊健康研究所:碩士班。所:碩士班。十二、生死教育與輔導十二、生死教育與輔導研究所:碩士研究所:碩士班。班。十三、通識教育中心。本校於必要時得報請教育部核岌調整或增減系、所、組及通識教育中心。十三、通識教育中心。本校於必要時得報請教育部核准調整或增減系、所、組及通識教育中心。第五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校長於第一次任期屆滿決定連任時,應於屆滿土個月前召開校務會
4、議,由校務會議中之出席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校務會議出席代表應對校長推動校務及參考教育部對校長續任評鑑結果行使是否續任之同意權。如經二分之一(含)以上代表出席並獲得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則報請教育部續聘。如未達上項連任同意人數時,則依本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本校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決定不連任、未通過連任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第五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校長於第一次任期屆滿決定連任時,應於屆滿六個月前召開校務會議,經校務會議代表總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校長應迴避),報教育部續聘之。如未達上
5、項連任同意人數時,則依本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校長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決定不連任時,應於一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依本校校長遴選辦法遴選二至三人,報請教育部擇聘之。校長自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新任校長聘期重新起算;在尚未完成新任校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訂定本校校長遴選辦法。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等悉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之規定辦理,學校自訂校內校長遴選辦法毋須再報教育部,爰刪除「報請教育部核定之」等文字。內,組成校長遴選長遴聘程序前,由委員會,遴選新任學校建
6、議適當人校長報教育部聘選報教育部核派任0代理校務。校長自八月校長遴選委一日或二月一日員會,由委員十五起聘為原則;於任人組成。除原任校期中因故出缺,新長(或代校長)為任校長聘期重新當然委員外,其餘起算;在尚未完成依下列方式產生:新任校長遴聘程一、教師代表—序前,由學校建議人,由本校全適當人選報教育體專任講師部核派代理校務。以上教師互本校依「國立選產生;惟同大學校長遴選委一單位最多員會組織及運作以三人為限。辦法1訂定校長遴選辦法,經校務會二、行政人員代議通過後實施。表一人,由本校校長去本校編制職方式如下:內之職員一、任期屆滿,未選舉
7、產生再續聘。之(不含教二、自動辭職。師兼行政三、任內退休、職務人資遣或因員)。其他不可三、校友代表一抗力因素人J由校務無法繼續會議推舉校擔任校長友一人任職務。之。四、依教育人員四、社會公正人任用條例第士代表一三十一條規人,由校務定經教育部會議推舉解聘。公正關心五、其他原因去高等教育職。之社會人前項第五款校長之去職,須經校務會議代表總數二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提案成立後,經代表以無記名投票獲代表總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應去職。士一人任之。本校校長去職方式如下:一、任期屆滿,未再續聘。二、自動辭職。三、任內退休、資遣或因其他不
8、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擔任校長職務。四、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規定經教育部解聘。五、其他原因去職。前項第五款校長之去職,須經校務會議代表總數二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提案成立後,經代表以無記名投票獲代表總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應去職。校長遴選辦法由學校擬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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