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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条文对照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六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辦理採購
2、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第一項,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原列「訂定採購契約」之條件,以擴大適用範圍至準備招標文件、處理廠商異議申訴、處理履約爭議等事項。二、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三、增訂第三項,以促使辦理採購人員積極任事,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第十一條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
3、外,應無償提供廠商。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員。第十一條主管機關得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得有償或無償提供廠商。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員。一、第一項前段之「得」字,修正為「應」。並刪除「有償或」文字,由主管機關蒐集、統籌所有政府採購資訊,免費提供各界參考,以吸引眾多廠商參予競標,進而讓政府單位有更多選擇,並提升我國政府採購之品質
4、。二、第二項未修正。第十三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第十三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
5、,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一、第一項增訂除外情形,以減輕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之工作負荷,提升採購效率。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三、增訂第四項。基於實務執行需要,主管機關已於本法施行前會同行政院主計處訂頒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訂定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以利遵循。二十第二十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6、,得採選擇性招標:一、經常性採購。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五、研究發展事項。第二十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採選擇性招標:一、經常性採購。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一、採選擇性招標仍須經公告程序,爰刪除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條件,可增進採購效率,無礙廠商參與競爭,且符合政府法規鬆綁原則。二、增訂第五款,研究發展事項
7、得採選擇性招標,以利執行。第二十二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
8、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一、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但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五、屬原型或首次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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