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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期货信托基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对照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十五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許可證照後,除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外,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係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國內募集。二、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三、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第一項期貨信託基金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四十五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非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核准後,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
2、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第十五條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許可證照後,除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外,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依前項規定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國內募集。二、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三、自成立日後滿六個月,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第一項期貨信託基金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四十五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非
3、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核准後,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一、酌修第二項序文文字,以求明確。二、第二項第三款原規定閉鎖期為六個月,目的係為確保期貨信託事業之長久健全經營,惟由於目前投資人可投資產品相當多樣,過久之閉鎖期將降低投資人接受度,期貨信託事業反而無法順利募集資金。爰修正該款為四十五日,以利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與發展。第二十條 期貨信託事業接受
4、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第二十條期貨信託事業接受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一、由於期貨信託基金投資之標的包含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及其他基金,其風險屬性與單純之集中市場期貨交易與有價證券投資等不同,且包含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12前項風險預告書應由申購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一份由期貨信託事業留存,一份交付
5、申購人存執。期貨信託事業依第一項辦理期貨信託基金性質與可能風險之告知作業時,如客戶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者,期貨信託事業得經客戶之同意,免辦理第一項風險告知作業,惟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並留存客戶同意免辦解說之同意書、客戶簽署之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前項風險預告書應由申購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一份由期貨信託事業留存,一份交付申購人存執。為提示投資人對期貨信託基金交易或投資可能衍生之風險有所瞭解,期貨信託事業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與可能之風險。但如申購人曾申
6、購性質及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且在其同意下,考量期貨信託事業之人力成本,期貨信託事業得免辦理該項告知作業,爰於第三項新增豁免辦理解說期貨信託基金性質與告知可能風險之作業之條件。惟期貨信託事業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並留存客戶同意免辦解說之相關文件備考。至於客戶是否曾購買具有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之期貨信託基金,係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查證責任,並由同業公會訂定相關管理規範。一、所稱性質與風險來源類似,如客戶所購二基金同為保本程度達九成之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其除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外,並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
7、量加權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則其性質與風險來源即屬類似。又客戶所購如同為組合型之二期貨信託基金,所各投資之五檔子基金皆為國外某特定集團發行之公募型期貨基金,僅投資之比重不同,則其性質與風險來源亦屬類似。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為增加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通路,比照證券投資信託12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得委任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事業、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信託業依本辦法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客戶簽訂特定金錢信
8、託契約為之。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得委任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事業、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信託業依本辦法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客戶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為之。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增列人身保險業得擔任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第二十五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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