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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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五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於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權,並應親自為之,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從事保管、處分、收付基金資產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基金資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所持有之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構之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持有外國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

2、,得依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之。第十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基金資產,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二、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三、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四、不得對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各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五、不得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第11頁,共11頁六、不得運用基金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但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基金全部

3、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七、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但以其為主要投資標的,並以此為名者,不在此限。八、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九、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十、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

4、之三。十一、每一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但組合型基金,不在此限。十二、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十三、不得將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但符合第十四條規定者,不在此限。十四、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委託書。十五、每一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第11頁,共11頁十六、每一基金投

5、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十七、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經本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十八、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十九、不得為經本會規定之其他禁止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承銷股票額度應與同種類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合併計算總數額或總金額,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6、,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二款所稱公司債應包含該公司所發行之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債券。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基金出借有價證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每一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之百分之五十。但私募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二、出借證券之借貸期間自借貸成交日起算,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第11頁,共1

7、1頁三、出借證券其交易型態屬議借交易者,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之種類,以現金、政府債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限。但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之種類為政府債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擔保品管理之風險監控措施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第三款有關擔保品之規定,應比照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競價交易及定價交易規定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基金出借有價證券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第十六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

8、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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