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学院学程设置办法条文修正草案对照表

国立台北学院学程设置办法条文修正草案对照表

ID:1488633

大小:70.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1-11

国立台北学院学程设置办法条文修正草案对照表_第1页
国立台北学院学程设置办法条文修正草案对照表_第2页
国立台北学院学程设置办法条文修正草案对照表_第3页
国立台北学院学程设置办法条文修正草案对照表_第4页
国立台北学院学程设置办法条文修正草案对照表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立台北学院学程设置办法条文修正草案对照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臺北大學學程設置辦法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名稱現行名稱說明「國立臺北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辦法」「國立臺北大學學程設置辦法」配合修正條文的內容,修正法規名稱。修正條文草案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本校依據「大學法」第十一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至十一條條文,為鼓勵學生修習跨領域課程,以開闊視野,特訂定本辦法。本條未修正第二條本校各教學、研究單位得設置跨校、院、系、所學分學程。前項所稱學分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校、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跨校合作學分學程,以與本校簽訂教育策略聯盟協議及臺北聯合大學系統之

2、學校為限,學校得授權教學、研究單位洽談合作學程課程規劃及實施等相關事宜。第二條本校各教學、研究單位得設置跨院、系、所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前項所稱學分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係指授予學位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一、修正條文,刪除學位學程相關規範。二、修正條文,因應本校近年來與他校合作跨校學程,為利實際運作,爰酌修第一項、第二項條文文字。二、新增第三項條文,明文規範跨校合作學分學程以與本校簽訂教育策略聯盟協議及臺北聯合大學系統之學校為限,學校並

3、得授權各單位洽談合作學程細節事宜。第三條學分學程之設立、變更、撤銷,應經本校課程委員會審查合格,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並應報教育部備查。學分學程之設置規定,應包括設置宗旨、名稱、課程規畫、學分數、修習資格、人數限制、申請及核可程序等項目並應由相關系所共推負責之召集人。第三條學分學程之設立、變更、撤銷,應經本校課程委員會審查合格,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並應報教育部備查。學

4、分學程之設置規定,應包括設置宗旨、名稱、課程規畫、學分數、修習資格、人數限制、申請及核可程序等項目並應由相關系所共推負責之召集人。刪除第3項,學位學程設立之相關規範已明確定於國立臺北大學組織規程第7、8條、29條之1等,另原條文內容亦與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0條文字一致,爰刪除文字。6學位學程之設立、變更、撤銷,應依本校組織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直接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須納入本校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規劃,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對內提供在學學生轉入或修習雙主修之學位學程,應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四條學生

5、修習學分學程學分數至少不得少於十五學分,其中至少須有六學分不屬於其主系、雙主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惟各學程得訂定更嚴格之規定。學位學程之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各級學位之規定。一、本條刪除。二、將另定於本校學生修讀學程辦法第四條。第四條各院應統整院內所有學分學程,並協助各學分學程運作之相關行政事務。學分學程召集人應統籌及辦理學程相關事務,另召集人每學年應定期至少1次重新檢視及檢討現有學程課程規劃之適切性,並能有效運用校外實務業界專家、學者、校友等意見諮詢;規劃課程時應先與開課系所或任課教師協

6、調,以每學期穩定開設學程課程。一、本條新增。二、為強化學程運作功能,明訂由各院統整院內所有學程,並協助學程運作之相關行政事務(例如:課程審查、申請認證、協助學生修習學程之諮詢服務等),以及學分學程召集人的任務。第五條未修滿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不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其修業年限準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對內提供在學學生修習雙主修之學位學程,其修業年限準用本校學生修習雙主修學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一、本條刪除。二、將另定於學生修讀學程辦法第六條。6第五條為提升學分學程課程之教學品質與效益,

7、學分學程應每四年接受一次評核。評核結果分為通過及不通過。不通過者需依審查委員意見提具改善計畫書,並於次年再次接受評核,若連續兩次不通過者,應依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以變更或撤銷。撤銷之學程應對於已修讀該學程但尚未修畢之學生提供相關輔導措施,協助學生取得學程證明書。第一項學分學程評核,自104學年度起實施第一次評核。一、本條新增。二、明訂學分學程應自104學年度起定期接受評核,以作為持續改善或廢止學程之依據。三、學位學程評鑑另依國立臺北大學系所評鑑及總量師資質量考核結果之招生名額調整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辦理,故不重

8、複訂定。第六條學生修滿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得向學分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經學分學程設置單位審核無誤並報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校級行政單位發給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修畢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其畢業資格之審核準用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及碩博士班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本條刪除。二、將另定於學生修讀學程辦法第七條。第六條前條之學分學程評核程序如下:(一)受評之學分學程應填報相關自評表件後送承辦單位彙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