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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7
《国立台北护理学院进修推广部设置办法修正条文对照表.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進修推廣部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三條本部置主任一人,綜理本部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以下設進修教育、推廣服務、綜合服務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所需員額在本校總員額內調充之。第三條本部置主任一人,綜理本部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以下設進修教育、推廣服務、綜合服務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兼任,或由職級相當職員擔任之。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所需員額在本校總員額內調充之。刪除「職級相當」等文字。第四條本部各組工作職掌如下:……二、推廣服務組:(一)研擬
2、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發展目標及計劃。(二)評估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相關課程市場狀況。(三)規劃與執行推廣教育非學分班行銷策略方案。(四)規劃、辦理本校非學分班招生﹑入學﹑成績﹑課務、結業等業務。(五)規劃、辦理推廣教育非學分班遠距教學事項。第四條本部各組工作職掌如下:……二、推廣服務組:(一)研擬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發展目標及計劃。(二)評估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相關課程市場狀況。(三)規劃與執行推廣教育非學分班行銷策略方案。(四)規劃、辦理本校非學分班招生﹑入學﹑成績﹑課務、結業等業務。(五)規劃、辦理推廣教育非學分班遠距教學事項。為拓展本校進修推廣部推廣服務組課程範疇,結合本校具優勢資源,
3、促進推廣教育與社會實務需求結合,以營造學校與社會雙贏策略,爰修正本條第一款規定。7/7(六)接受校外機構委託,辦理各類非學分推廣教育課程。(七)研擬、製作與控管推廣教育非學分班文書、網頁等事項。(八)執行與控管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各項經費之運用及學員收、退費等有關事宜。(九)辦理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各項課程實施成效評鑑及教師教學評鑑。(十)行銷及推廣護理、醫療、衛生保健、職業、婦幼衛生及其他健康專業技術等服務。(十一)評估護理、醫療、衛生保健、職業、婦幼衛生及其他健康產業專業技術服務之需求。(十二)辦理護理、醫療、衛生保健、職業、婦幼衛生及其他健康專業技術等相關課程。(十三)其他推廣
4、服務有關事宜。(六)接受校外機構委託,辦理各類非學分推廣教育課程。(七)研擬、製作與控管推廣教育非學分班文書、網頁等事項。(八)執行與控管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各項經費之運用及學員收、退費等有關事宜。(九)辦理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各項課程實施成效評鑑及教師教學評鑑。(十)其他推廣服務有關事宜。7/7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進修推廣部設置辦法教育部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九一)技(二)字第九一○二一四○六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第7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條、第3條、第7條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第7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第4條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四條及國立台北護理學院(
5、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校為配合國家教育政策,適應社會發展需要,並提供教學研究資源,服務社會,特設進修推廣部(以下簡稱本部)。第三條7/7本部置主任一人,綜理本部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以下設進修教育、推廣服務、綜合服務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所需員額在本校總員額內調充之。第二條本部各組工作職掌如下:一、進修教育組:(一)研擬推廣教育學分班發展目標及計劃。(二)評估推廣教育學分班相關課程市場狀況。(三)規劃與執行推廣教育學分班行銷策略方案。(四)規劃、辦理研究所、大學部(二技、四
6、技)學分班報部、招生、入學、成績、課務、結業等業務。(五)規劃、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遠距教學事項。(六)研擬、製作與控管推廣教育學分班文書、網頁等事項。7/7(一)執行與控管推廣教育學分班各項經費之運用及學員收、退費等有關事宜。(二)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各項課程實施成效評鑑及教師教學評鑑。(三)其他進修教育有關事宜。一、推廣服務組:(一)研擬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發展目標及計劃。(二)評估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相關課程市場狀況。(三)規劃與執行推廣教育非學分班行銷策略方案。(四)規劃、辦理本校非學分班招生﹑入學﹑成績﹑課務、結業等業務。(五)規劃、辦理推廣教育非學分班遠距教學事項。7/7(一
7、)接受校外機構委託,辦理各類非學分推廣教育課程。(二)研擬、製作與控管推廣教育非學分班文書、網頁等事項。(三)執行與控管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各項經費之運用及學員收、退費等有關事宜。(九)辦理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各項課程實施成效評鑑及教師教學評鑑。(十)行銷及推廣護理、醫療、衛生保健、職業、婦幼衛生及其他健康專業技術等服務。(十一)評估護理、醫療、衛生保健、職業、婦幼衛生及其他健康產業專業技術服務之需求。(十二)辦理護理、醫療、衛生保健、職業、婦幼衛生及其他健康專業技術等相關課程。(十三)其他推廣服務有關事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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