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学院进修推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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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107號電話:02-23620502傳真:02-23691236場地借用報價單借用單位:訂單編號:聯絡人:報價日期:TEL:FAX:email:場地借用性質(請附活動計畫相關資料):□教育訓練□藝文活動□典禮□其他,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活動辦理內容摘述:(請借用單位填寫)序號日期時段使用教室單價小計1□上午□下午□晚間2□上午□下午□晚間3□上午□下午□晚間總計說明:一、請於年月日前簽回此單,完成借用程序。此報價單經簽認即視同合約,具法律效力

2、。二、請於年月日前預付50%訂金,未依規定日期繳交訂金者,視同自動放棄借用權利,本部有權將場地使用權讓予第二順位預約者使用。三、請於年月日前前以匯款或即期支票方式付清場地借用費尾款(帳號詳附件二)。四、取消條款:請詳閱本部場地借用管理規則(詳附件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臺大進修推廣部推廣教務組客戶簽認(請蓋單位章及承辦人簽章)經理:吳慧芬經辦人:俞壽弘TEL:(02)2362-0502FAX:(02)2369-1236本報價單請

3、與借用辦法同時簽署並回傳(02)2369-1236以完成借用程序Page10of10附件一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107號電話:02-23620502傳真:02-23691236國立台灣大學進修推廣部推廣教育場地借用管理規則一、訂立宗旨本辦法係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以下簡稱甲方)為規範甲方推廣教育大樓之場地借用事宜而訂定,性質上屬個別借用合約之共通性條款;借用人(簡稱乙方)於簽約前應詳細閱讀,並與甲方共同信守雙方所簽立之一切借用條款。二、簽約程序及付款方式(一)借用甲方場地應先經申請,活動內容以教育訓練、藝文、典禮或集會為原則

4、,乙方於簽署「場地借用報價單」即成立生效。(二)乙方於簽署「場地借用報價單」後三日內應依甲方收費標準先行繳納應付費用之半數以上作為訂金,否則視為未完成預約程序,視同棄權,甲方有權將場地依候補優先順序,轉借予他方。(三)借用人最遲於使用日兩週前將場地尾款付清,若不依規定付清尾款,甲方不退回訂金,且有權將場地依候補優先順序,轉借予他方。三、活動計畫變更之處理(一)借用人之活動因故取消、改期或調整內容,而有解除合約、縮減借用範圍或期間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應以原借用合約之約定,履行借用費用給付之義務。(二)取消合約之規定:借用日30日前取消

5、,已繳交費用全額無息退還;借用日30-15日前取消,無息退還已付訂金之50%,其餘費用全額無息退還;借用日14-8日前取消,已付訂金沒收,其餘費用全額無息退還;借用日7-4日前取消,已付訂金沒收及收取剩餘場借用費用30%;3日內取消,概不退還任何已付費用。(三)借用單位如欲更改使用時間或場地,應於原擬使用日期之兩週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時間更改僅限一次,且應於原使用日期起算三個月內使用;逾期不得使用,所繳費用亦不退還。所借用之場地如因不可抗拒之緊急狀況影響或因天災或人為導致無法使用原場地,甲方得保有更換教室之權利,乙方之場地借用費及場地使用權利得

6、延後使用,期限限於半年,但以一次為限,其使用場地之優先順序由甲方安排。四、活動計劃之通知與執行(一)乙方應於簽約時,提供活動計劃及相關資料予甲方,以利進行準備工作。(二)乙方所舉辦之活動,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應負責維持會場秩序並保障與會人士安全。(三)乙方活動計劃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場地借用人不得將本校及甲方列為主、協辦或贊助單位。(四)乙方之活動訊息僅限於活動當日於本部張貼公告,本部網站一律不刊登乙方之活動訊息。Page10of10五、場地使用規範(一)借用單位應妥善使用及保管甲方各項器材與設

7、備﹙施﹚,若遺失或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各項設備或器材如於使用前即已有瑕疵或毀損,乙方應即告知甲方人員處理;若因疏於告知仍續使用致損害發生或擴大,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二)張貼或懸掛海報、宣傳標語或標示牌等,需經甲方許可並需設於指定處所。(三)不得攜帶爆竹、火燭及其他易燃物、爆裂物及危險物品進入甲方場地。(四)如需佈置場地,不得毀壞各項設施;使用後應回復原狀,花圈、花籃或其他非屬甲方物品,應於當日清理及運離甲方。(五)自行攜帶之財物、器材、設備或資料等,自負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或毀損,甲方概不負責。六、合約終止(一)乙方有下列情事之

8、一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合約1.不按期給付場地借用費、設備借用費或其他費用,經催告而未依限期繳付者。2.甲方有具體證據,顯示乙方活動違反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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