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则修正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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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學則修正條文對照表新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備註第五條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招生簡章另訂之。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轉學生報考資格及相關規定依本校轉學生招生辦法辦理,轉學生招生辦法另訂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轉入本校學生,其學分抵免依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五條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

2、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招生簡章另訂之。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一、轉學生報考資格及相關規定依本校轉學生招生辦法辦理,轉學生招生辦法另訂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二、轉入本校學生,其學分抵免依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刪除款次第六條凡經本校錄取之新生、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有關役男學生入學後,須依規定申辦緩徵或儘後召集,逾期未辦理致影響個人就學權益或妨害兵役者,依相關法規處理。學生有

3、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因重病住院須長期療養,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者。二、因服義務役持有入營服役通知書。第六條凡經本校錄取之新生、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到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有關役男學生入學後,須依規定申辦緩徵或儘後召集,逾期未辦理致影響個人就學權益或妨害兵役者,依相關法規處理。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因重病住院須長期療養,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者。二、因服義務役持有入營服役通知書。依教育部96.1

4、2.31台訓(三)字第0960173397號函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增列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請假規定8三、僑生及外國學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者。四、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當學期註冊入學者。五、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需要,不能按時入學,持相關證明文件。前項一至四款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或至所服兵役期滿為限,第五款保留入學資格以三年為限。三、僑生及外國學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者。四、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當學期註冊入學者。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或至所服兵役期滿為限。第八條本校學生於每學期開學之始,須依照下列規定

5、辦理繳費、註冊、選課等手續:一、繳費、註冊:學生應按照規定期限內繳交各項應繳費用,繳費後視同已註冊。逾期未繳費,除書面請准延緩註冊及特殊狀況外,餘視同未註冊,應令退學。每學期補改棄選日期截止後,學生應依規定期限補繳各項學分費,若至學期末學分費尚未繳清者,次學期不得註冊,若為應屆畢業生,則暫不發予學位證書。二、選課:按照教務處教學資訊組排定之各學系(所)科目時間表,於規定時間內按照下列規定到各學系(所)辦理選課;未依期限辦理選課者,即令退學。(一)依照學生選課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選課事宜。學生選課注意事項及選課須知另定之。(二)第八條本校學生於每

6、學期開學之始,須依照下列規定辦理繳費、註冊、選課等手續:一、繳費、註冊:學生應按照規定期限內繳交各項應繳費用,繳費後視同已註冊。逾期未繳費,除書面請准延緩註冊者及特殊狀況外,餘視同未註冊,應令退學。每學期補改棄選日期截止後,學生應依規定期限補繳各項學分費,逾期者加收服務費一百元,若至學期末學分費尚未繳清者,次學期不得註冊,若為應屆畢業生,則暫不發予學位證書。二、選課:按照教務處教學資訊組排定之各學系(所)科目時間表,於規定時間內按照下列規定到各學系(所)辦理選課;未依期限辦理選課者,即令退學。(一)依照學生選課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選課事宜。學生

7、選課注意事項及選課須知另定之。(二)學生選課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五、七年制學系,其應屆畢(結)取消服務費一百元之規定8學生選課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五、七年制學系,其應屆畢(結)業學年比照上述第四學年規定,其餘學年比照上述第一、二、三學年規定。但學期學業成績優良者,次學期得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學期學業成績優良標準由各學系(所)訂定之。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者,不受最低應修

8、學分數限制,惟至少應修習一個科目。(三)醫學院各學系,如因特殊原因須延長一年始能參加實習者,如能提出實習該學年每學期學分數超過九學分以上者,其應屆畢業年度每學期選課得不受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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