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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7
《国立台湾艺术大学学则 条文修正对照表.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則條文修正對照表100.2.8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備註說明第五條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撤銷入學資格。第五條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依100.1.27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009466號函修正相關文字。第六條新生因病須長期休養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應於註冊截止日前檢具衛生署評鑑分級為地區醫院以上等級之醫師診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教務處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始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無須繳納學雜費用。新生於規定註冊期限前應徵服
2、役(義務役為限),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退伍,應於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最遲三個月內,持退伍令到校辦理復學。新生因懷孕或生產持有證明者,得於規定註冊期限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轉學生。2.招生簡章另有規定者。第六條新生因病須長期休養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應於註冊截止日前檢具衛生署評鑑分級為地區醫院以上等級之醫師診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教務處註冊課務組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始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無須繳納學雜費用。新生於規定註冊期限前應徵服役(義務役為限),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退
3、伍,應於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最遲三個月內,持退伍令到校辦理復學。新生因懷孕或生產持有證明者,得於規定註冊期限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轉學生。2.招生簡章另有規定者。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修正刪除「註冊課務組」。第十條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應依規定申請更改學籍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者並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關證件,至教務處辦理。第十條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應依規定申請更改學籍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者並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關證件,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辦理。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修正刪除「註冊課務組」。第十八條學生每學期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
4、,未繳費者視同未註冊,並應依規定日期向教務處辦理註冊登記始完成註冊。新生(含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而未繳納各項費用者,撤銷其入學資格。第十八條學生每學期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未繳費者視同未註冊,並應依規定日期向註冊課務組辦理註冊登記始完成註冊。新生(含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而未繳納各項費用者,撤銷其入學資格。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修正將「註冊課務組」改為「教務處」。舊生須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手續。因公假、親喪、或嚴重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如期繳費者,應依照請假手續辦理;註冊請假以二星期為限。舊生未請假而延誤繳費逾二星
5、期以上者,應即辦理休學手續(並依規定補交各項應繳費用),經通知而未依限期辦理休學手續者,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應即令退學。舊生須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手續。因公假、親喪、或嚴重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如期繳費者,應依照請假手續辦理;註冊請假以二星期為限。舊生未請假而延誤繳費逾二星期以上者,應即辦理休學手續(並依規定補交各項應繳費用),經通知而未依限期辦理休學手續者,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應即令退學。第三十六條學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時,其准假及補考事宜,均由各該科目之任課教師權宜辦理。唯期末補考成績應在次學期開始二週內交至教務處,逾期不受理。第三
6、十六條學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時,其准假及補考事宜,均由各該科目之任課教師權宜辦理。唯期末補考成績應在次學期開始二週內交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逾期不受理。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修正刪除「註冊課務組」。第三十九條學生各項成績經授課教師送交教務處後,不得撤回或更改;但如屬漏列或核算錯誤而要求更改時,應於次學期開學兩週內(逾期不受理)由任課教師提書面證明,並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簽請教務長同意後,再交由教務處更改登錄。前項成績之更改,涉及學生是否退學者,除須經前項程序外,並由教務處提行政會議討論決定。若有撰寫報告或繳交作品之課程,不得以學生遲交或以其他原因延
7、誤為理由,申請更正或補登該科目學期總成績。第三十九條學生各項成績經授課教師送交註冊課務組後,不得撤回或更改;但如屬漏列或核算錯誤而要求更改時,應於次學期開學兩週內(逾期不受理)由任課教師提書面證明,並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簽請教務長同意後,再交由註冊課務組更改登錄。前項成績之更改,涉及學生是否退學者,除須經前項程序外,並由教務處提行政會議討論決定。若有撰寫報告或繳交作品之課程,不得以學生遲交或以其他原因延誤為理由,申請更正或補登該科目學期總成績。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修正將「註冊課務組」改為「教務處」。第四十條學生入學及轉學考試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一年以備查考,或備
8、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學生在校各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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