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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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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立法建議的簡介(該等建議將列入《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1999年7月5日引言1.在香港,有關操縱市場及相關刑事罪行的規定載於《證券條例》第XII部及《商品交易條例》第VI部。鑑於這些規定已證明不足以涵蓋所有形式的操縱市場情況,因而在《綜合條例草案》中將予以修訂,藉以向市場清楚而明確地說明哪些是不獲接受的市場行為。現有困難2.然而,即使建議對法例作出修訂,除非監管市場操縱的制度也有所改變,否則仍須依賴刑事法準則來執行。然而,基於下列原因,對於處理複雜先進的操縱市場做法,刑事法已證明缺乏效力:近年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即使在香港境內策
2、劃進行的市場操縱,表面上仍可看來是源自其他司法區;不法之徒可假借種種偽裝方式,隱瞞其真正身分從事違規行為;違規行為的資金來源錯綜複雜,涉及多個司法區;及有關的違規行為往往牽涉一個以上的市場。因此,自1974年引進現行法例以來,對操縱市場行為提出的檢控亦合共只有兩次。在每宗案件,被告均承認控罪,但法院亦只是判處緩刑。究其原因,是要證明刑事罪行的每個因素均“沒有合理疑點"頗為困難,往往更是絕無可能。3.這種情況的結果,是雖然操縱市場行為被列作刑事罪行,旨在發揮嚇阻作用,但實際上已證明缺乏效力。有見及此,對於這些足以影響香港作為首要金融中心的聲譽及地位
3、,及令人以為香港市場欠缺公允、效率和透明度的違規情況,證監會必須考慮其他解決方法。1內幕交易審裁處4.“內幕交易"其中一種市場舞弊行為,而用以打擊這種違規行為的,是根據在1991年通過的《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第395章)設立的內幕交易審裁處。對於打擊這種錯綜複雜的市場失當行1為,內幕交易審裁處已證明極其有效。5.在內幕交易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優點,是它有別於刑事法律程序,即內幕交易審裁處對有關案件的舉證要求,不必達到刑事法(即必須沒有任何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建議方針-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6.本文建議應建基於香港在打擊內幕交易方面的成功做法,擴大內幕
4、交易審裁處的角色,使其除審理內幕交易外,亦可審理具備操縱市場性質的其他市場舞弊行為。此外,亦可藉此澄清內幕交易審裁處的適用範圍,以結合該審裁處自成立以來所積累的運作經驗。內幕交易審裁處將重新命名為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其運作方式基本上維持不變,但所擔當的角色卻加以擴大。7.財政司司長在1999年財政預算案演辭內首次提出這項概念,表示在為即將踏入新紀元的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定位時,將在《綜合條例草案》內引進獨立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英國對於市場舞弊的概念8.在草擬中的英國《金融服務及市場法草案》,引進一項有關“市場舞弊"的核心概念,並可由英國金融事務管理局在
5、《操守準則》(《準則》)中作出定義。《準則》的其中一份草擬稿,建議可將未能遵守《準則》的情況接納作為違反法定規條的證據,而英國金融事務管理局亦獲《金融服務及市場法草案》賦予權力,對市場舞弊情況1在過去5年已完成對10宗個案的研訊,另有1宗尚待裁決。已完成研訊的10宗個案中,內幕交易審裁處發現有7宗涉及共14名內幕交易人士。該等內幕交易人士被禁止出任上市公司董事一段時間,另須繳交合共約5,700萬元的罰款作為制裁。2徵收罰款(罰款金額不設上限)。9.《準則》草擬稿對市場舞弊基本上定義為“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它特別考慮到及反對將“市場舞弊"的概念引伸
6、至包括“扒頭交易"(frontrunning),即利用掌握若干信息的優勢而優先處理若干買賣盤的這種違規行為。這一方針得到支持,因為這些舞弊情況等同有關方面違反其應對客戶負有的誠信責任,所以必須按照《操守準則》的註冊人士行為操守監管規定來處理。香港的情況10.香港沒有需要全面採取英國金融事務管理局的方針。在英國金融事務管理局所採納的市場舞弊定義的概念問題上,已可看到有一定的技術困難。例如,對於“知情參與者"這個概念,便有意見認為容易導致混淆和難以確定的情況。11.香港現時設立的內幕交易審裁處,是一個由法官主審的獨立機構一直以來行之有效。現建議將該審裁處易
7、名為“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並將其角色擴展至可同時處理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及有關的市場違規行為)。《綜合條例草案》12.《綜合條例草案》將會開宗明義,說明哪些情況足以構成為操縱市場的行為,而這主要是參照澳洲的《公司法》條文規定。透過這樣做,《綜合條例草案》除可補救為人詬病的《證券條例》第XII部及《商品交易條例》第VI部的不足之處外,還可堵塞現時對市場失當行為的規定的可能漏洞,以便在《綜合條例草案》內清楚而明確地列出哪些行為是不獲接受的市場失當行為。市場失當行為的定義13.《綜合條例草案》禁止:3(a)造成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像,或就證券
8、或期貨合約的市場或交易價格造成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像;(b)透過圍內交易(或稱清洗交易-w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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