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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6
《行政罚法(下简称本法)规定有关不罚、免罚与裁处之审酌.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如下表:項次審酌事項內容條文備註1不予處罰部分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第七條第一項22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第九條第一項33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第九條第三項44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第十一條第一項55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第十一條第二項本文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66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
2、行為,不予處罰。第十二條本文77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第十三條本文8得免部分1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第八條本(條例)未定有最高額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以下罰鍰處罰之規定,不得援引第十九條規定遽予免罰。第十九條92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第十二條但書103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第十三條但書11得減輕部分1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第八條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3、。122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第十二條但書133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第十三條但書144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處罰。第九條第二項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155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第九條第四項16得加重部分1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第十八條第二項17得併罰部分1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
4、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依前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182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依前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
5、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193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第十六條201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第二十條第一項得追繳部分212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第二十條第二項22審酌條件1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
6、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第十八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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