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裁断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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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裁断款项的刑事责任雇主应尽快按劳资审裁处(下称「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下称「仲裁处」)的裁决支付款项。拖欠裁断款项属刑事罪行註一根据《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若审裁处的判註二令规定雇主须就条例下订明的「指明权利」作出付款(例如:工资、年註三终酬金、产假薪酬及遣散费等)(见下文“「指明权利」涵盖范围”部分),而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没有在裁断款项到期日后14天内,支付该笔款註四项,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有关罪行适用于雇主拖欠劳审处/仲裁处的裁断款项的任何部分,如

2、属以分期方式支付的款项,则包括任何一期或某一期付款的部分。公司董事及负责人须负拖欠裁断款项刑责当公司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在裁断款项到期日后14天内缴付该笔款项,若证明该罪行是在该公司的董事或负责人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所犯,则该董事或负责人即属违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指明权利」涵盖范围包括根据《雇佣条例》下附有刑事制裁元素的工资及法定权利,例如工资、年终酬金、产假薪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疾病津贴、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雇佣条例》「雇佣保障」部分下因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而判给的终止雇佣金及补偿金等。註一《修订条例》适用于生效日期(即2010年

3、10月29日)当日或之后作出的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註二审裁处的判令─指(就劳资审裁处而言)裁断或(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而言)裁定,并包括命令,及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被视为劳资审裁处裁断的和解书,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裁定的和解书。註三如审裁处的判令规定支付一笔款项,但没有显示该笔款项是否包括任何「指明权利」,及该判令所关乎的申索(全部或部分)由任何「指明权利」组成,则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该判令视为规定就某指明权利作出付款。註四如判令并无订明须支付裁断款项的日期,则须在判令的日期后14天内,支付该笔款项。参考例子(如何界定「裁断款项

4、到期日后14天内」的期间)[例子1]裁断款项须一笔过支付:假设雇主原先承诺雇员以一个月代通知金$7,500代替雇佣合约协议的一个月通知期将雇员解雇,但雇主之后拒绝支付该笔代通知金。雇员其后透过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的调解服务,向雇主追讨代通知金$7,500,惟未能与雇主解决有关纠纷。雇员遂入禀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向雇主索偿该笔代通知金款项,并于2010年11月8日获判得直。仲裁处即日作出判令,规定雇主须于2010年11月15日或之前,支付雇员代通知金$7,500。2010年11月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12345678910111213裁断款项到期日1415161

5、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12月1日234欠付或逾期缴款裁断款项到期日后14天内的期间(即2010年11月16至29日),如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欠付或迟于此期间缴款,即属违法。如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没有在裁断款项到期日(即2010年11月15日)后14天内(即2010年11月16至29日)支付该笔款项$7,500,即属违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例子2]裁断款项以分期方式支付:假设雇员入禀劳审处,向雇主追讨佣金$12,000,并于2010年11月3日的聆讯中与雇主达成和解协议,雇主须分三期支付有关款项给雇员,圆满解决

6、是次劳资纠纷。劳审处即日批准该和解协议,并作出判令,裁断款项须于以下日期或之前支付:期数日期款项第一期2010年11月17日$4,000第二期2010年12月17日$4,000第三期2011年1月17日$4,000如雇主只依时缴付第一及第二期共$8,000的款项,但没有于2011年1月31日(即第三期裁断款项到期日后14天内的最后限期)或之前支付第三期$4,000,即属违法,可被检控。2011年1月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123456789101112131415第三期裁断款项16171819202122到期日2324252627282930312月1日23

7、45欠付或逾期缴款第三期裁断款项到期日后14天内的期间(即2011年1月18至31日),如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欠付或迟于此期间缴款,即属违法。如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没有在第三期裁断款项到期日(即2011年1月17日)后14天内(即2011年1月18至31日)支付$4,000,即属违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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