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审裁处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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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审裁处制度的发展与改革一、审裁处的产生与发展在英国,审裁处(tribunal,乂译为裁判所)是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它是指在普通法院之外,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立某些专门裁判组织,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和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例如,关于社会保障利益的诉讼;需要运用专业知识或经验才能解决的纠纷;对强制购买土地后补偿的评估以及其他因其性质或数量不适合由普通法院审理的纠纷,都可由审裁处来裁判。早期的英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中也没有设立行政审判庭,甚至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诉讼程序规则。因此,各种类型的审裁处担负了大多数行政案件的初审任务。建立审裁处的主耍目的,在于缓解

2、普通法院的案件压力,提供更快捷和廉价的纠纷解决程序,并可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为其提供具备解决纠纷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上。例如,由税务专家担任所得税专门委员会的裁判员,测量员担任土地审裁处的裁判员,开业医牛担任医疗事故上诉审裁处的裁判员等等。英国在普通管辖权限的法院之外设立专门法院的历史已经有几百年了,一般认为,1846年的“铁路专员公署”和1873年的“铁路与运河委员会”是早期的审裁处的典型,但他们的工作主要是依据政策而非法律,因此,他们的权力在许多方面是行政而不是司法性质的。“二战”后,因客观形势的需要,审裁处大量设立,但因缺乏必要的规范,受到诸多批评。1955年,枢密院任命的

3、福兰克斯委员会(FranksCommittee)开始就审裁处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于1957年提出报告。报告认为,作为司法体系的补充,审裁处的存在是必要的,一切审裁处的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无偏私的原则,并提出设立一个常设的审裁处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等建议。1958年制定的《审裁处与调查法》(TribunalandInquiriesAct)对审裁处的组织、职权和审理程序等问题作了较为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并设立审裁处委员会,使审裁处脱离行政机关,成为英国司法体制的一个补充。该法的颁布,是英国行政裁判制度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行政裁判制度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良好的基础。审裁处委员

4、会的职责主要是控制并审查为数众多的审裁处的结构和工作情况。根据《审裁处与调查法》,审裁处委员会管理着全国2000多个审裁处。各审裁处之间的内部构成、管辖权、诉讼程序以及上诉机制都存在巨大的不同。比较重要的审裁处包括移民上诉审裁处、就业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庾疗上诉审裁处、智力健康复查审裁处、估价审裁处、租金审裁处、租金评定委员会、所得税联合委员会、所得税特别委员会、社会保障委员会、社会保障上诉审裁处、交通委员会等。二、审裁处的性质在英国,对审裁处的性质存在着持续的讨论和争论。多数人都倾向于将审裁处视为一种具有司法化特征的救济机制。其原因在于:首先,审裁处是司法救济机制的一部分。因为法院

5、很难代替行政机关来对实体政策问题的是非曲直加以判断,而裁判所则以相对的专业性、非正式性,来判断行政官员是否妥当地作出行政决定,为申诉人提供成木低廉、快速有效的救济。其次,审裁处活动的程序规则设计屮,汲取了许多司法化的因素。审裁处适用的裁判程序是对抗式的而非纠问式的;审裁处适用的证据规则和审理规则,都和司法审判存在着诸多相通之处;同吋,基于决定的一贯性、理性和平等对待的需要,尽管审裁处不需要像法院那样严格遵循先例,但审裁处一般都要遵循以前的决定,并以先前的决定作为当下判断的基础。第三,审裁处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审裁处的主席是由大法官直接任命的,或者由部长从大法官提名

6、的有适宜资格的人选中任命;审裁处的大多数成员也和政府官员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审裁处可以超脱于政治影响之外独立作出裁决。最后,当事人可以就审裁处的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也可以通过令状制度对审裁处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这使得审裁处镶嵌到普通司法体系Z中,成为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网络中间的重要一环。从审裁处的工作程序和人员任命等方面看,其司法化的特征已十分明显。三、审裁处制度的改革2000年5月,英国政府任命了由前任上诉法院法官AndrewLeggatt主持的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对审裁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于2001年出版了调查报告,提出许多基础性的改革建议。报告指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大约

7、有70种审裁处,每年处理大约100万件各类案件。在这70种审裁处中,只有20种每年处理的案件超过500件,许多审裁处名存实亡,有些甚至从来没有开张过。为此,建议构建一个单一的审裁处体系,由一个统一的服务机构加以管理,并按照主管事项将审裁处分为9大类。2004年7月,宪法事务部发表了一份白皮书,宣称将建立一个新的、统一的审裁处服务机构(TribunalService)o白皮书还对审裁处的发展提出政策性建议,承诺将增强审裁处的易接近性,提高服务水平,改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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